(二)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干部腐败犯罪问题的外因
1.国家土地征收安置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的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及发放原则,补偿安置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6]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就经常出现,土地用途不明确,土地的划分不明确,农民对土地的补偿金额也不了解,这也就为村干部利用土地征收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充分的理由。村干部可以借次,随意要求土地划分和土地征用。形成了,“有机可趁”,“有利可图”,“有财可贪”的局面。
2.村干部产生制度存在缺陷
村干部既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村干部腐败无法以贪污罪论处,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群众组织,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自治完全是以民意为基础,而为了更好管理,村干部又是最直接的民意代表,因此,我们法律对此明显规定不足。
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接相综合的选举制度”[7],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基层多采用直接选举来保证其村民自主性,而高级地方行政干部则是由上一届提名,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不排除有调任等。而对于宪法规定的不足,我们宪法只规定了,村干部的产生依据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性质,而对村干部的具体职业没有做出规定,同时,村干部又是完全有村民选出,在村干部考核和知识素养的要求上,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很容易导致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低下,知识能力的不足,在村干部产生的过程中就存在腐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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