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海外文化财产追索方面的国际立法不完善、国内立法严重缺失,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出现了诸多国际私法问题。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的不确定,要通过“增加原告”、设立专门追索部门来解决,而针对管辖豁免的制约,我国应以此为契机,以管辖豁免为武器来驳回他国对我国的起诉,而在法律适用原则冲突方面,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国法”及“来源国法”为辅,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运用各种原则。40203
[毕业论文关键词]海外文化财产 诉讼主体 管辖权 法律适用
目录
一、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概述    1
(一)海外文化财产的界定    1
(二)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理论争议    1
(三)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现实意义    2
二、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国际立法与各国实践    3
(一)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国际立法    3
(二)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各国实践    4
三、我国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现状及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5
(一)我国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现状    5
(二)我国海外文化财产追索中已涉及或可能涉及到的国际私法问题    6
四、对于完善我国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国际私法立法的几点建议    8
(一)针对诉讼主体资格不确定提出的建议    8
(二)针对管辖豁免的制约提出的建议    9
(三)针对法律适用原则不确定提出的建议    9
五、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一、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概述
(一)海外文化财产的界定
海外文化财产简而言之就是在外国但来源于本国的文化财产,本文研究的是通过战争掠夺、非法转让、非法进出口,盗窃等非法手段流失到海外的文化财产,所以对海外文化财产进行界定,实则是对文化财产的界定。文化财产一词是国际社会的通说,我国通常采用文物一词,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中对文化财产的界定:“文化财产”是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该公约更细致地将文化财产分为11类,从公约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文化财产的界定在于其是否具有文化价值,一件财产若能呈现出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特性的,就能称之为文化财产。
(二)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理论争议
海外文化财产是否应该返还,一直是国际社会热议的焦点,不同的阵营也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推出观点:一方面,文化财产来源国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以非法手段获取文化财产的占有国返还;另一方面,市场国则以文化财产是全世界共同的财产拒绝返还。[ ]正是这两大阵营的对立,从而衍生出两大理论,即文化国家主义和文化国际主义,这也为日后解决海外文化财产返还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1.文化国际主义
文化国际主义强调的是共有,即文化财产是世界财产的一部分,是全世界共同的财产,来源国不能狭隘地将文化财产占为己有,这在1954年制定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公约)中有所体现:“对文化财产的损害不仅是对某个民族的损失和遗憾,更是世界各个民族的损失和遗憾”,一些市场国以此为据拒绝返还文化财产。而文化财产主义一词(包括文化国家主义)是在埃尔金大理石雕案的讨论中,美国著名文化财产教授 J.H. Merryman提出的,在该案中,他认为大理石雕的返还要考虑三个原则,即文化财产的保存原则、完整性原则和分布原则,根据三原则,可以看出:1、希腊雅典的保存条件明显不如大英博物馆;2、将埃尔金大理石雕放在雅典的博物馆保存,实现不了其完整性;3、放在大英博物馆体现其适当分布性,所以应判决拒绝返还。显然,这种观点得到了经济实力强大但文化资源稀缺的市场国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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