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化国家主义
文化国家主义从所有权角度出发,认为文化财产由来源国创造,是来源国历史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是属于来源国的,应返还给来源国。随后此理论就得到了1970年公约的支持,该公约阐释道,文化财产因其文化特性和民族意义而具有价值,而这种价值只有放在特定的环境中,为特定的人所理解,与特定的民族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体现出来。虽然不少市场国反对此种观点,但文化国家主义正逐步呈一种主流之势,这与国际社会遏制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的潮流是相符的。与文化国际主义相对,持文化国家主义观点的一般是文化财产来源国,且大多数是资源丰富,历史悠久但经济实力不强的发展中国家。
关于上述两种观点,都得到了理与法的支持,但从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角度出发,笔者还是认同文化国家主义,这不仅仅基于我国是一个文化财产流失的大国,更是迎合了国际法发展的趋势,这在1954年公约到1970年公约的转变中可以体现,也可以看出目前国际上对于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是绝对遏制的。
(三)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现实意义
文化财产以其具有的文化特性与财产价值闻名于世,见证着一个国家的兴盛与衰败,所以海外文化财产的追索有着现实意义。首先,文化财产因其独特的文化内涵而具有不可复制与稀缺性,在这个注重精神文明的社会,文化财产受到众多收藏者的追崇,使得其经济价值一直在飙升,所以追索海外文化财产有着现实的经济意义。其次,文化财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历史和精神文明的载体,也是凝结了无数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产物,它不仅能使人们认识和感受渊远的文化传统,还能让人们从智慧结晶中获得创造力。[ ]最后,海外文化财产的返还关乎一个国家文化主权的独立与尊严,只有保护好自己国家的文化财产,才能将本国的文化发扬光大。由此看来,对海外文化财产进行追索有着现实的意义。
二、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国际立法与各国实践
(一)海外文化财产追索的国际立法
海外文化财产的追索问题常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以国际公约是解决此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目前关于海外文化财产返还问题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包括上文所述的1954年公约、1970年公约以及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由于三个公约在不同的时期制定,所以在价值理念、诉讼请求主体及时效等规定上都有所不同。
1.1954年公约
该公约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各国对二战武装冲突期间流失文化财产的追索问题,所以在内容上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对文化财产保护的责任,并以文化国际主义为理念,强调文化财产遭到损害就是全世界的损失,但该公约并未明确缔约国返还文化财产的义务,在返还时效方面也未规定,且只有国家能作为诉讼请求主体,所以虽然1954年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文化财产的追索与保护进行规定的公约,对战后文化财产的追索有指导性作用,但其本身的局限性和非强制性使之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2.1970年公约
1970年公约于和平年代制定,主要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非法进出口和盗窃文化财产的行为。该公约首次对文化财产进行了界定,并以文化国家主义为理念,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非法进出口及盗窃的文化财产的返还义务,在诉讼请求主体上也增加为国家与个人,并为返还文化财产的条件与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对1954年公约的重大突破,但该公约仍存在缺陷,例如对追索文化财产的时效问题还是没有规定,在追索文化财产的方式上只能采用外交途径,不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这一规定极大的限制了来源国对文化财产的追索。所以客观来说,1970年公约只是对禁止非法进出口及禁止盗窃文化财产方面有着重要影响,对一般文化财产的追索未有实质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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