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计算机论文
经济论文
生物论文
数学论文
物理论文
机械论文
新闻传播论文
音乐舞蹈论文
法学论文
文学论文
材料科学
英语论文
日语论文
化学论文
自动化
管理论文
艺术论文
会计论文
土木工程
电子通信
食品科学
教学论文
医学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下载
研究现状
任务书
开题报告
外文文献翻译
文献综述
范文
论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2)
(二)受教育权的对象
1.受教育权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优尔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等等。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公民”。其特征表现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权的“个体性”、“普遍性”和“平等性”。
2.受教育权的客体
受教育权的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各种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接受教育的人。按照有关法律模式显示,这可能不是一个特定的行为。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对象可以总结如下:首先,国家要提供各种条件来满足每个接受学龄儿童的需要,一个国家没有任何借口让学龄儿童不接受义务教育。第二,教育是强制性的,学龄儿童可以没有任何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第三,学龄儿童的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必须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或阻碍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教育包含两个基本要素:第一,公民有权教育;第二,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训教师,为公民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机会教育。作为一个不受教育的个体,不能去上学,他将失去受教育的权利。缺乏法律保护教育,教育可能失败。《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参加教育
教学
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第二,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第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国家担保的实现受教育机会,其中包括受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条件的权利。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通常被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它属于社会
经济
权利的范畴。
二、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存在的缺陷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
1982年《宪法》第46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它定义了我国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每一个公民应该享受的权益。但是法律没有提供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
我国《宪法》中对于教育法体系结构没有完整的规定,缺少各类教育权利部门法以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教育法律规范不完整,立法质量亟待提高。教育法规操作性差。目前我国《宪法》对学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
在现实中,我国在教育行政执法方面仍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方面由于不少教育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则;另一方面已明确法律责任的,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制约不够。而且教育申诉制度操作性差。教育申诉制度是受教育者在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却是教育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的申诉制度的建立还处在起步阶段,亟须不断完善。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
论我国公民生育权的宪法保障
下一篇:
浅析中国古代宗法制度
论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城市规划执法的部分难点问题与对策
浅论事后抢劫罪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
论姓名权中的公德条款
论死刑的适用条件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承德市事业单位档案管理...
志愿者活动的调查问卷表
国内外图像分割技术研究现状
10万元能开儿童乐园吗,我...
医院财务风险因素分析及管理措施【2367字】
神经外科重症监护病房患...
AT89C52单片机的超声波测距...
公寓空调设计任务书
中国学术生态细节考察《...
C#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