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也是由西方国家引进而来的,于2007年首次在上海出现使用,之后经宁波、北京等各地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只是作为一个商业习惯使用,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施。直到2013年在全国人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第二次修改后,“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创立意义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和进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我国现代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的作用。
1.促进了远程购物的发展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巨大进步,对促进远程购物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使广大远程购物的消费者增强了对远程购物的信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武器来保护自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消费者在文护自身权益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还是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它制定了相对稳定的退货的制度和方法,对防止消费者滥用自身权利起到了督促作用。这样当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退货而产生纠纷之时,我们就可以更好的保证消费者和销售者的权益。
2.弥补了该领域法律的空白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进步。在之前我国虽然也通过了合同法赋予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但这种撤销权于无理由退货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合同法》赋予消费者的撤销权,是基于消费者在缔约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商品存在缺陷为前提的是由条件撤销权,而无理由退货则没有这个要求。对退货只有两个要求,一是,支付退回运费,二是,商品完整。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以进行退货。而这一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前是不存在的,从这一方面来看新法律的实施无疑是对我国在该领域的一个巨大的弥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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