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的界定按照惯例,我们所谓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以文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为前提,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和谐统一。夫妻忠实义务可以分为:(1)狭义的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它仅限于夫妻之间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2)广义的忠实义务,一方面包括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应该互守贞操,不应存在婚外性行为。同时夫妻之间不应当文护第三方利益而牺牲、损害现存婚姻,伤害配偶的另一方。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在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素养得到提升的情况下,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逐渐趋于了合理和科学化。39836
   婚姻法在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之前,对于它的性质存在几点分歧:(1)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2)夫妻忠实义务是两性关系的义务;(3)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我们在新婚姻法中吸纳了争议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其提升为法律义务。在此基础上,我将对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两方面注意的要点: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现状说明。夫妻之间配偶权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一种特有基本身份权。在法律性质上能够明显体现出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共存性。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是必须以义务为根基,二者缺一不可。实施夫妻忠实义务的双方应该在道德观念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方的切身利益。
    2.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可以概括为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简单的说,就是配偶其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相应的忠实义务,但一点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在对夫妻忠实义务性质进行界定时,对婚姻主体的界定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仅限于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夫妻忠实义务,既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文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害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以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论文网
    1.夫妻双方之间爱情专一,贞操忠实
    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文护良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家庭生活和睦的首要因素。因此夫妻双方之间都要忠于对方,忠于家庭,忠于社会。而夫妻互相忠实是指夫妻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要保持在感情上与性生活上两个方面的相互忠实并且专一,这是社会学上的定义。法律不调整人的思想感情,只调整行为,因此法律上的互相忠实,是指性生活上的专一。根据我国以及外国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夫妻忠实义务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主要指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保持专一的性生活,不得与第三人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二是指夫妻双方不仅要互相忠实互负贞操义务,还不得为他人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并且不得恶意遗弃配偶。本文所指忠实义务是属于第一个层面含义的。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搞婚外情,不得做有悖于伦理道德的事。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不允许与对方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不仅为道德所不容,甚至还会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2.夫妻双方之间处理财产应坦诚相见
    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但无论如何,夫妻双方必须坦诚相见,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限制对方对财产的合理处理。这是尊重对方劳动成果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同时对财产的坦诚相见还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夫妻双方对其收入开诚布公,可以了解对方收入的来源,对合法的收入妥善保管,对不法收入做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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