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突发性公共事件及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内涵
目前,国内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概念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内外学者、各个立法等对此概念的界定也各有偏重。文中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更偏向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急速爆发的,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加以应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事件。
(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特点
1.突发性
是指事件发生突然,出乎人们的意料。“迅雷不及掩耳,疾电不及瞑目”,用这句古语来形容突发事件的突发性,是再贴切不过了。事件突然发生,始料不及,防不胜防。既没有人能够确切知道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会发生怎样的突发事件,也没有人能确切预知突发事件的发展路径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的当下,不仅是社会公众,甚至是政府组织在内的整个社会,对突发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以及事件本身发展状态茫然无知或所知甚少。由于事发突然,事件的应对处理非常紧急、迫切,加上突发事件对社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旦发生势必造成一定的危害,必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1]
2.广泛性
突发性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涉及的范围、人员,以及造成的破坏,具有广泛性的特征。从人群上看,其直接受害者不是一个或一小部分人,而是广大的社会群众,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从空间上看,在如今高速发达的信息社会,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往往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蔓延开来,殃及整个地区、整个国家甚至传播到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