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程度较高的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涵盖、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个方面,监督渠道众多,监督方式多样。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监督主体的关系尚未得到清晰的梳理,各自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也存在相互交叉或均无权管的情况,相互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也是各自为战,没有去建立一个分工合理、协同高效的有机整体,使监督工作出现了许多交叉之处和空白区域。例如在河流污染防止和生态保护问题上,位于河流上游的地方政府为求经济发展,发展高污染行业,置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于不顾,造成整个流域的生态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地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单靠各地分散的行政系统是无法有效解决整个流域内发展和污染的冲突问题的,只能建立整体的行政监督体系。再如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三个机构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若出现整体问题,责任划分难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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