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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制度(2)
第三章 监视居住制度的当代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6
3.1监视居住制度的当代现状6
3.1.1实际执行不规范6
3.1.2监视居住的解除机制不够完善6
3.1.3监视居住的功能和价值被歪曲7
3.2监视居住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7
3.2.1没有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7
3.2.2监督机关在执行时缺乏相关的责任性规定7
3.2.3缺乏相应的救济保障制度8
第四章 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9
4.1细化制度的保障性,建立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9
4.2加强监督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制度时的责任性规定9
4.3建立监视居住的监督与救济机制10
结束语11
致谢12
参考
文献
13
第一章 监视居住的内容和法律地位
1.1监视居住的概念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制度的定义目前以理论性定义和以立法解释含义为目的的定义最有代表性。
理论性的监视居住的定义是这样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所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与实务为导向,以立法解释含义为目的的定义是:“监视居住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固定于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进行干扰证人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上述两种定义基于不同的立足点所以一个理论性强一个实践性强,综合起来,可以总结出监视居住的特征:
一是监视居住是国家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权力的一种形式。因为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等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监视居住的影响。监视居住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决定监视居住的国家机关会干预到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且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被限制。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我国的公民,他们仍享有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
1.2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
1.2.1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特征
笔者从强制措施种类和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角度去分析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特征,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对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具有完整性。我国现行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有强制到案,强制取保候审,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还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二是刑事强制措施之间衔接不够顺畅。我国现行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追诉人涉嫌罪名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具体适用。
三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足。比如公民在触犯法律、涉及诉讼时,其所拥有基本权利将会受到制约。
1.2.2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比较
健全和完善监视居住制度,不仅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我国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机关权利的行使更加民主,人权的保障更加光明、理性。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在决定机关、适用对象、执行机关这几个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作为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方式、适应期限上也存在着不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强制的程度不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没有固定的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不难发现,对于被追诉人的人身限制性更强的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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