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关注地方政府决策的学者并不是很多,研究尚未形成体系。文献[9]对我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主要是形而上学、权利分娩、权利责不对等、缺乏监督、高成本等,造成我国地方政府频繁出现失误,为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损害企业和民众的利益。文献[10-11]对我国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决策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在不同领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中央宏观调控等重大决策不能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造成诸如小煤矿整顿、开发区整顿等国家政策难以彻底收效,类似江苏铁本案层出不穷;县官不如现管,由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存在,管理者直接或变相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与民争利,损害中小民营企业的利益,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随大流、跟风,上级肯定什么,大家就去学什么,接着就干什么,相邻地区搞什么,自己就跟着做什么;随意性、一刀切,缺乏约束和强力监督,朝令夕改,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为图省事,对工作和决策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如安徽禁止烟花爆竹生产案例,这种随意性,朝令夕改,以及为图省事一刀切的办法,严重损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权益。 2)  关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研究 在世界许多国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国外关于中小企业的研究成果丰硕,也有很多成熟的政策。如美国国会 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12],规定政府应尽可能支持、引导、帮助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自由竞争。英国政府根据小型企业调查委员会发布的《博尔顿报告》的建议[13],任命了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大臣,同时设立中小企业局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才迎来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于90年代后期提出了大力发展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主张。近年来,社会和国家逐渐加深了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的认识,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各级政府执政的重要内容和政绩资本,现阶段,我国主要从金融支持、政策扶持、财务税收和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研究国家对于促进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而关于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地方政府决策的损害方面的研究非常有限。
文献[14-17]认为,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比较重视采取了包括组织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但当前也还存在政府的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宏观环境有待改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文献[16]从理论上阐述了地方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以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企业间关系作为参照,以全球化为前提对我国的政企关系做出了预期。文献[18]着重研究了我国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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