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问责范围的界定

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5]”。特里·L·库珀则认为“客观责任源于对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人员的角色期待但主观责任却是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6]74-75”。由此可看出,对官员的问责范围可包括职务内的和其职务外但却对其职务履行带来恶劣影响的或者道义上应负的责任。

1.2官员复出的内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复出指的是不再担任职务或停止社会活动的人又出来担任职务或参加社会活动[7]18。”

官员复出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官员复出是指公务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被撤职后,间隔很短的一段时间后,重新调任或升任它职,或者受降级处分后快速恢复原级别或高升的以及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后于处分期满前,无特别理由而撤销原有处分的情形。它并不包括没有事故原因,完全出于自己意愿主动辞职、离职后又重新任职的官员。另外,由于《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所以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是无法复出的。因此可以将其排除在外。广义的官员复出是指在包括狭义官员复出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情形:①事业编制意义上的官员和外性质的官员被问责、复出;②没有事故原因,完全出于自己意愿主动辞职和离职的官员重新任职。

由于狭义的官员复出案例被广泛报道,民众对此诟病最多,所以本文从现实情况的角度考虑,讨论的将是狭义上的官员复出问题。

2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现状、问题及弊端

2.1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现状

“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在我国社会依旧根深蒂固,官员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另外,“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他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需由人,甚至是由普通的人去操作[8]7。”被问责的官员虽是这个政治庞大政治机器中的一环,但其也是个人,容易犯各种错误,从人性和政治理性的角度来说,只要问题不大,我们都应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再者,其人权和政治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类,我们应做出区别的对待,对已经承担了责任,认识到错误,并自觉做出补救跟改正的,应按规章办事,给其出路,用其所长。所以,无论从社会环境还是政治理性的角度来考量,“问责官员”都必然面临着复出的问题。而有复出,就必然会产生争议,因为历史痕迹客观存在、无法消除。综合看待当前我国层出不重的被问责官员复出事件及其争议,我们不难发现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现状主要有三大块,即快速、隐秘、违规复出。

2.1.1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

现行的问责制度对被问责官员复出时间上的规定并不直接,但具体可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为:①警告,6个月;②记过,12个月;③记大过,18个月;④降级、撤职,24个月。并且在第十条中规定新旧处分加在一起累计不得超过48个月。在2009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实行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政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从上述文件规定中,被问责官员复出时间至少应大于或等于其所受处分期满时间,但最高不得超过两年。但在统计近几年问责被官员复出期间时,我们发现间隔时间多短于要求。如2003年4月,因对SARS疫情的瞒报,中央决定免去张文康卫生部组职务;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免去张文康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但时隔6个月后其就出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远小于免职规定所要求的1年。在“三鹿事件”中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的原河北省农业厅厅长刘大群时隔4个月后就出任邢台市委副一职,远小于行政记过处分要求的12个月。上述两位官员仅仅是众多被问责后快速复出的官员的代表而已,它反应被问责官员的快速复出现状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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