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可预见性规则是合同法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基于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制度价值、预见能力认定、预见范围的判断等方面的分析,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完善建议

毕业论文关键词: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立法完善53020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predictability rules of contract law. Predictability rules first appeared in the law, then get development, in the common law was perfec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e definition refers to contract a party for default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in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have foreseen or should have foreseen the loss responsibility. The emergence of predictability rules completely got limi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avoids excessive explanation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available, so a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relationship.

Keywords:compensation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predictability rule,non-property change

目  录  

1 引言 4

2可预见性规则的制度价值 4

2.1顺应诚实信用原则 4

2.2补充完善相当因果关系 4

2.3合理分配风险利益 4

2.4 有效节省交易成本 4

3 预见能力的认定及完善 5

4预见范围的判断因素及完善 5

5预见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6

5.1预见规则的立法现状 6

5.2针对立法现状的完善建议 8

6. 可预见规则的司法现状及完善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1 引言

每一项制度规则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价值和时代意义。可预见性规则顺应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补充完善了相当因果关系在限制损害赔偿方面的作用,切实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合理分配风险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遗憾的是,《合同法》并未就当事人预见能力、预见程度、以及该规则的排除情形给出明确的说明,而是交给未来司法实践去处理。然而,当前我国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运用该规则比较少,本文重点征对这些令人遗憾之处进行探讨。

2可预见性规则的制度价值

2.1顺应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诚实守信,互不欺骗和隐瞒。这一观念最早产生于马法。第一,在预测损害赔偿风险时,根据可预见性规则的要求,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熟悉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推测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二,依据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订约方的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且是在双方订立合约时没有预见到所遭受的损害的情况下,则不能要求其赔偿。但是若其故意没有告知违约方而导致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趁机获得不当利益,那么此利益是无效的。因此,从实质上讲,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与可预见规则的要求是相符的。

2.2补充完善相当因果关系

不可否认,二者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方面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一般来说,相当因果关系在此方面的限制条件没有可预见性限定的严格。具体来讲,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主要依靠主观方面的判断,在对某些场合或某方面的问题的实际认知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考虑。而相比之下,相当因果关系与其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因为其基本上不承认合同当事人主观思想上的认知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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