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既判力理论

从广义上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参与到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除诉讼相对人之外的人。那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呢?法国是最早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国家。其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其本人利益,使已判决争点在法律与事实上重新得到审理判决”。 任何受判决不当影响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比较法国和我国新民诉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看出,虽然在诸多方面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是一致的。我们都认同判决可能损害到第三人利益,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赋予第三人事后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并没涉及到既判力相关的理论,但在实践中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蕴含实质上的既判力规范,形成了我国的既判力制度。既判力实质上是判决的确定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对诉讼标的的裁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约束力。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于既判的案件不得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即禁止当事人再行起诉。从传统角度看,既判力具有相对性,一般只及于判决中当事人双方,不直接约束案外第三人。但是如今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小部分,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既判力的扩张已在所难免,由此法院的裁判及其所产生的的效力很有可能损害到与原被告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的相关的合法的权利。既判力的扩张就意着因特殊情况而未直接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接受生效判决的约束。因此就造成了第三人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有侵害就该有救济,因此,为了维护第三人相关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以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

(一)法国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国规定的非常上诉制度因提起主体、适用范围等不同而分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申请再审以及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指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582 条规定:“第三人异议目的请求为攻击判决的第三人本人的利益取消或变更该判决,第三人异议是指使受到攻击的已判决争点相对于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来说重新受到争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新得到审理裁判。” 法国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是因为案外第三人受生效判决拘束的宽泛性,需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而确立的。根据有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有下面三个的内容,分别是:

1、适格主体。即谁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首先,提出撤销之诉的一般条件是主体应当具有诉讼利益。不过,法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这作出相关规定,在社会实践中,通常是法官对主体具有诉讼利益作出判断。其次,提出撤销之诉的特别条件是必须是非诉讼当事人的案外第三人,即生效判决外的第三人。最后,法国学者通说认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是非归因于本人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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