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经济原则概述
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下文中称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下文中称WTO)的法律文件中并未以明文的形式对司法经济原则作出规定,只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可找到能够作为其依据的条款。如第三条第七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这表明司法经济原则的具体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从其渊源来看,司法经济原则起先为国内法上的概念,国内法庭执行司法经济原则的主要方式为避免重复或不必要的事项进行裁决[ ],后被移植入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中。其后续的确立发展则是以案件作为节点。
2.1 司法经济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相关概念辨析源Y自Z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司法经济原则的基本含义可归纳为DSB专家组其不一定对申诉方提出的所有诉求都进行分析做出裁决,而只是对解决该争端所必要的问题进行分析裁定[ ]。也就是说,在适用程序方面,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审查而浪费司法资源。其是追求积极的解决国际争端促进贸易的发展,是一种有选择的规避而不是一全盘排斥。它在节省诉讼时间的表面作用之下,也蕴含有规避政治棘手问题的作用,此点下文详述,在此不赘述。
与司法经济原则有关的法律概念,除其本身的司法经济含义,此外还有司法能动和司法节制。司法能动,最早运用于20世纪的美国,其在司法上的实践已经逐渐成熟化。WTO争端解决机制领域中的司法能动,其出发点主要表现为“创造性的解释”,最具特色的方式之一就是采取条约没有规定的程序,如法庭之友[ ]。另一个概念司法节制,其含义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指由法庭的禁令而施加的限制;其二是指根据该原则,法庭基于必要问题解决纠纷,而省略不必要问题的审查;其三是指司法裁决过程中的法哲学理念。法官依照现有案例来解释法律[ ]。由此,司法节制的概念相比于司法经济和司法能动来说辐射范围最大,其一、二方面的解释与司法经济有相似之处,而第三个解释则又与司法能动的概念含义有类似。
2.2 WTO司法实践对司法经济原则的阐释和发展
上诉机构在美国羊毛衫和女童衣进口限制案[ ]的裁决报告中,首次对专家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做法进行了肯定[ ]。在专家组的报告中,其认为,“既然已根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条款审查判定美国的措施具有违法性,就没有必要再审查该措施是否还违反了WTO其他协议的条款”。随后,上诉机构在审查申诉方是否有权要求专家组处理其提出的每一个诉请时,也指出其并不认同关于印度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而使得其具有要求专家组对他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作出处理的权利的观点。上诉机构指出,他们仅会审查其所认为的为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就该国际贸易争端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所必须处理的诉请。且上诉机构认为,《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和GATT都没有要求专家组对申诉方提出的全部诉请加以审查的明确规定和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