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缺乏相关配套措施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金融实名制、不动产所有权实名、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不是很完善,为贪腐官员收受贿赂和转移、隐匿非法所得提供了便利。这样就阻碍了该制度的出台。

2.2.3  缺乏监督机制

因为自身利益的缩减,导致相关公职人员反对或者不能严格执行财产申报制度,这也反映了在申报制度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若欠缺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则无法确保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财产申报义务的履行。以上各项规定中只说明了相关公职人员要向部门内部申报,但都未明确将财产申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使得不公开导致的社会监督的缺乏。在各地区财产申报试点中,有的采取了在政府廉政网上公示的做法,在申报公开上迈出重要的一步。但公示的只是公职人员的收入情况,只能对其收入情况有基本的了解,并没有达到预期对除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完全公开的效果,所以很难起到确切的监督、预防效果。同时,对申报材料信息的核实与审查有所欠缺。上述规定只设定了申报义务,对于申报信息是否准确,没有设定相应的核实和审查机关,也没有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不实的惩治和预防。再次,靠公职人员的自觉性还是不够的,必须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让他们对财产申报制度产生敬畏感,不再贪腐,如实申报。

2.2.4  思想观念有待转变

进行财产申报,有可能涉及家庭成员以及自己的隐私,包括投资、债权债务、留学、房车、合法隐私等情况。从私法上来说,这是应该考虑的部分。但是从公职人员的身份来说,当婚姻法上的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继承、情感上的血缘亲情等涉及公权力事务的,则家庭成员的相关的隐私则不属于私法范畴,也要接受一定的公权力干预。当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所以其隐私权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若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财产,将阻碍着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作为公众,认为公职人员进行财产公开就意着相关人员的所有情况必须对外公开,没有所谓的隐私权,从而对公职人员的所有情况没有限制地进行了解和调查,着实影响着公职人员和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所以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适当转变自己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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