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虽然多种多样,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些共性的特征。笔者赞同将问题简单化,主要吸收第一类观点的界定,同时吸收其他类观点的合理之处,即金融消费者可以作为特殊的消费者来对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并且金融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2.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之前,必须明晰金融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这也可以借鉴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过程,从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入手。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为了进行生活消费,而应当安全、公平地获得的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等的权利,实质是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之所以以消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消费者个人因缺乏相关知识,没有足够能力搜集产品相关信息,从而容易被经营者操纵,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能力实施自我救济。

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具有共性,从其共性我们可以总结出金融消费者也应享有的消法中所规定的九大权利,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信息权、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结社权、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权。

但金融消费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金融商品无论在风险形式、费用构成、利润结构上,还是在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费负担等各方面,都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在综合普通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基础上,更需要考虑到这一群体自身的特殊性。论文网

首先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消费活动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应当能够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信息,相应的,应设定金融服务者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信息的义务,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由于金融消费具有信息化的特点,因而相较于其他权利,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了金融消费者实现其利益的最基本保障。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应具体又分为三方面:公平自由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真实准确全面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及时迅捷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

其次是隐私权.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写道: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在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应时代的需求而延伸至金融领域成为金融隐私权,即信息持有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 。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指向的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其核心是信用信息,其应包含金融隐私保密、金融隐私支配利用和金融隐私维护的内容 。

再者是金融消费者求偿权。求偿权作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可以起到补救的功能。当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签订的合同要求金融机构赔偿。金融消费者既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由于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得不到位,信息不对称,造成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有限,对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不明晰,更是对一些金融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服务的相关信息缺乏认识。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许多金融消费者往往缺乏维权意识,也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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