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谢 26
参 考 文 献 27
1 引言
一个体系,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言,是一个“根据各种原则组织起来的知识整体”。 而所谓的一般犯罪构成的体系,就是学者们试图把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各个要素,在一个逻辑的顺序中表现出来并作出说明。而所谓的刑法信条学,就是对法定规则的系统化和对学术和司法判决所发现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的科学。
研究犯罪构成,比较不同地区的犯罪构成,并非只是单纯的二战后学者们逃避政治压力,才将问题放在这类学术之上,而是由于一个精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使人看清判决一个案件的原理是什么。运用这种方法所创造出的犯罪构成体系,既能牢固地束缚任意的出罪和入罪的司法判决,也能使刑事司法活动经受得住考验。运用这种顺序,就能保证对各种案件的同样处理,避免遗漏重要的观点。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体系化也就等于精致化,进而有利于传承与保障裁判的公平。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也因此研究一个国家的刑法,必须认真研究该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在刑法学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经过几个世纪的波折依然是最为争议的课题,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不胜枚举,学者之间的相互争论也使得谁也不能说服对方。而在我国,伴随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我国的犯罪构成,并且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辩论。苏联犯罪构成即传统犯罪构成依然占据通说的地位,却早已陷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夹击之中。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将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与大陆刑法、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比较,综合分析不同犯罪构成学说的要件、特点、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从而分析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取长补短,弥补我国犯罪构成的不足,创建一套适应我国而又能克服传统缺陷的犯罪构成体系。
2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2.1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上所称的犯罪构成,其概念上已经把犯罪成立的所有条件包含在内,所以犯罪构成就等价于犯罪成立条件,即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责任,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在我国所称的“犯罪构成”,与大陆刑法尤其是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符合性”或“犯罪构成合致性”的概念并不相同,我国的犯罪构成,说到底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上位概念,德日将犯罪成立的要件描述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这三个阶层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是日本学者从德语的Tatbestand 翻译而来,但实际上,这种翻译并不准确,因为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备的条件,因此,构成要件应当包含所有能够成立犯罪的因素。而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只是抽象的犯罪特征,由于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犯罪类型的轮廓或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因此,只有某犯罪中所固有的、类型的可罚的要素,才是构成要件要素。
2.2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引进而来,而前苏联则是在批判借鉴于大陆法系,从而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特别是前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可以说是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石。 特拉伊宁主张的“四要件说”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研究与完善,如今已经在中国刑法学界占通说的地位,所谓的“四要件”,是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