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犯罪客体即所被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对象、犯罪结果和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即是行为人主体的身份和年龄。犯罪主观方面是指故意和过失,现在也包括期待可能性等内容。
2.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
2.3.1 结构模型中的“两大块”与“四要件”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具有很鲜明的对称性,有学者形象地将这种结构模型称呼为两大块、四要件。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类要件和主观类要件,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再析分之后形成的四个构成要件。 我国的这种犯罪构成模型,能将所有的犯罪构成要素均等地包含在内,而且结构中显得即为匀称。其划分出来的“两大块”,分属于主观与客观两大阵营,而在这两个阵营中,每两个要素对应到各自阵营中,主客观两大块的质量相当,使犯罪要素得到平衡。论文网
2.3.2 我国犯罪构成的平面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其平面性,各个要件彼此地位相同而处于等价的地位,若要成立犯罪,四要件须全有,不论缺少哪一个要件都无法认定为犯罪。正因为各要件之间的地位平等,所以判断顺序也看似无足轻重,既可以从客观到主观,也可以主观到客观,亦能主客观要素交错判断。我国犯罪构成的平面性既是“两大块”“四要件”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等量齐观的必然要求。
从我国犯罪构成的平面性也可以看出,我国判断犯罪更注重的是犯罪构成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判断过程的逻辑形式。因为在法官看来,那些符合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必然是属于犯罪,而追究这些要素的判断过程究竟如何则大可不必,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也是实质的犯罪构成。
2.3.3 我国犯罪构成的优点
虽然四要件学说如今占据我国通说的地位,但其权威性一度受到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组成结构的四要件体系曾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其在如下三个方面的优势亦是不可忽视的:
(1)这种犯罪构成体系对于犯罪成立的判断最为直接,单刀直入直切判决结论,在一般人看来得出的最基本的理由更能使人信服,这种直观的构成体系也更便利于学习和理解。
(2)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其中所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严格地得到遵守和约束,四个要件紧紧包裹住“犯罪成立”这一核心,既不任意放纵犯罪,也能阻止其他非犯罪现象进入其中,如若构成犯罪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出罪和入罪都得到很好的保障。
(3)四个要件之间相互依存,分工合作,每个构成要件都有自己的判断职能,四要件之间界限明确,不会任意渗透和妨碍其他构成要件。
3 国外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3.1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3.1.1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
在英美法系,因为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只是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相比较之下控辩双方对于行为人的罪责认定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因此使得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偏向于法庭实践,其理论性没有中国和大陆法系那么强烈,但实用性相比繁复严密的大陆法系而言作用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