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的产生与发展
自哥伦布发现新大陆,麦哲伦环游世界开始,世界变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的世界,各个地区,各个国家之间无时无刻都在发生着大量的跨国、跨地区的民事交往,但是由于各地的地域文化差异,各地的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且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性婚姻逐渐在某些地区和国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由此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承认问题也随之产生。但是,由于人们的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以及文化习俗的影响,大多数地区和国家仍对同性婚姻问题持反对和观望态度,这就会导致同性婚姻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即相同的一桩同性婚姻在这个地区或者国家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另一个地区或者国家则不被承认或者可能会被迫解除。因此,全球化发展使得内国同性婚姻法的域外效力问题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也使得这个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以往的国际实践中,国际私法承认外国公法的域外效力,但是,根据国际私法的合理原则和效果原则,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行为适用本国的国内法仍然是一个颇有异议的实践[ ]。因此,为了维护法院敌法公共秩序的需要,在同性婚姻问题上适用法院地法。然而,“一般情况下,各国多在有关国际私法的总则性立法中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性地位。这样,对任何一项涉外民事争议,当法院适用某一外国法会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法院即可直接以此原则排除其适用”[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随着全球化化的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地之间的交流联系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法律文化国际交流也越来越频繁,法律问题的国际化现象日趋严重。域外同性伴侣之间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是由于同性婚姻没有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这会导致同性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各个地区和国家必然会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或外法域同性婚姻关系的局面,这样,大量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同性结合者在域外要求其合法身份得到承认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性婚姻问题从隐蔽的角落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
3 各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实践
3.1 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评析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同性伴侣关系的合法化也在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发展,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也由于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程度不同,赋予同性伴侣的权利范围及程度不同,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也表现各有差异。根据M·克斯特尔教授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同性伴侣立法的规则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