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休假权,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进行休闲、处理个人事务的权利。休假权是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周以上时间后一种较长时间的“休整”,主要包括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和产假等。
第三,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活动或者消极静养等方式以自我休养的权利。休养权的实现要求相对较高,需要以休整权和休假权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休养权的享有是以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为基础的,须建立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条件,它是社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论文网
2.2 休息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确认和宣示,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其次,休息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休息权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有所规定,如其第 24 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人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休息权是每个自然人生存的一项基本需要。劳动者从事劳动是为了获取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劳动者在劳动一段时间后必然需要通过适当的休息来调整、恢复自身的体力和精力以重新投入到劳动工作中。另一方面,休息权也为劳动者的自我发展提供了能够自由享用的休闲和社交活动时间,劳动者可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里自由地进行学习、参与社交、培养兴趣等,不断地提高自身价值以更好地发展自我。因此,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休息权能够同时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双重需要而逐渐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人权。
再次,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内在范畴。劳动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权一般即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而广义的劳动权则是以工作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总称。 由此可见,广义的劳动权事实上就涵盖了休息权这一劳动保障性权利。休息权与劳动权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休息权是广义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休息权的享有可以保证劳动者保持良好的劳动力状态持续地进行劳动,进而劳动者的劳动权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因此,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内容。
最后,休息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休息权与自然人的人身紧密联系,与财产权也存在着一定联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特有的一项人格权。 事实上休息权并不属于现有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任何一种,但可以将其作为由健康权派生出来的一项人格权, 休息权是自然人人格权基本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
2.3 休息权的法律价值
2.3.1 休息权的人本价值
现代社会注重人性的需求,追求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休息权的人本价值首先体现在其对于人的生理需求的满足,休息权能够满足每个自然人生存及其发展的基本需要。劳动者以有限的精力参加劳动,需要通过休息来消除身心的疲劳,以保持身心健康并恢复劳动力。休息是劳动者保持及恢复劳动能力的基本途径,更是自然人生存的必然需要。休息权在满足劳动者生存需求的同时,也有助于劳动者个人的发展需要。休息权能够保障劳动者拥有充足的时间来自由地发展自我,劳动者可以在其休息时间内自由地选择、安排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全面地锻炼、充实和发展自我。因此,休息权体现了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发展需求的价值,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