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年的休息日共有59天,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初步建立。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休息权, 但是由于之后的政治原因,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制度进入法治化轨道,为完善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了四次改革。1994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休息制度改革,《劳动法》确立我国实现每日八小时的基本工时制度。1995的第二次改革,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并正式规定了双休日制度。1999年国务院延长了劳动节和国庆节的天数,形成黄金周长假。2007年国务院再一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增加传统节日至四个,劳动者一年内的休息日增加至115天。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都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息休假制度经过多次改革也逐步成熟和完善,为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