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文内容中的授权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 我们都知道,没有很好的制约机制的授权行为往往会导致很大的问题出现。在现实中,文献综述
我们也可以常常看到这种案子。某些机关在破案考核的压力下设置全套,炮制犯罪,从而 造成了很多震惊全国的错案、冤案。这样的行为,都严重威胁着公正审判的实现与司法体 系的公信力。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快速阶段,犯罪数量增加,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和先进。 如在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中,由于与传统案件不同,没有案发机制和被害人报警,侦查 机关破案和取证难度很大,很多案件依靠传统的侦查手段都难以取得罪证,侦查破案。正 因为如此,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公安部文件和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在侦查毒品犯罪等特殊犯罪时,一直采用诱惑侦查等特殊手段,只 不过在实践中并没有将其称之为“诱惑侦查”,而是将其与“线民”、“卧底”等特殊侦查
手段一并称之为“特情”。①由此可见,站在实务角度,在立法上不区分诱惑侦查的类型而 完全予以否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这句话,还是缩 小解释为只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我认为,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但书的规定并不能成为完全否 认诱惑侦查合法化的理由。“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这句话,也应当缩小解释为“不得引诱 本无犯意之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②”,即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二、诱惑侦查的适用限制
(一)诱惑侦查的适用所存在的问题 从多国的立法、不同法系的不同理解来看,都存在着在未充分的对诱惑侦查的正当性
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基于功利zhuyi的需要,而允许运用欺骗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侦查。且 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诱惑范围扩大化 在以往侦查实施中,诱惑侦查往往被适用于对毒品犯罪的侦查中。由于该种犯罪较为
特殊,那诱惑侦查在其中起到的效果就十分可观了。但是现如今,由于授权约束的不完善, 且为了弥补受到越来越严厉限制的强制侦察手段引起的效能下降。诱惑侦查竟被应用到假 币、枪支、珍惜动植物犯罪中,甚至将其应用到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等传统案件的侦查 过程中去了,其范围的不断扩大也导致更多问题的产生。
2.诱惑对象的任意化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诱惑侦查的对象不当的扩大至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及偶犯的情况。如在餐厅工作的服务员偶尔将其平常存下来的发票出售给别人从而获利, 这种情况也在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中被适用了诱惑侦查。
我认为,诱惑侦查的大前提应当为那些采取其他侦査手段都难以查获犯罪证据”的案 件。③基于诱惑侦查扩大所针对的主要犯罪类型,其所在的案件范畴应当限于交易型犯罪。 这里的“交易型”是指犯罪人之间存在广义上的利益交换关系,而不仅仅限于毒品、走私、 文物倒卖犯罪等犯罪类型,还包括贿赂、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类犯罪等。由于针对此类犯 罪实施诱惑侦査是侦査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过去的侦査实践,并比照我国刑法分 则的罪名设置,我认为应当将适用的对象与范围采用列举法加以明确规定。而对于那些涉 及公共安全、公民个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果使用诱惑侦査,一旦侦査过程失控,将对公 共安全与公民个人人身安全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权衡利弊得失,不宜在此类案件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