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行政权限的控制
清单制度要求的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出政府权力,同样要求权力有一个确切的边界,也就是要明晰行政权的范围。一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解释也不全面,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会自行解释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实际上使行政机关解释权扩大,许多职权、程序都是行政主体自己说了算。这造成行政主体在权力运行中不作为、瞎作为、相互推脱责任。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行政权力不向社会公开公开,大众对政府职权范围所知甚少,也不清楚政府不同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制定和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前,必须要先清理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使权限清楚、职权不发生交叉。清权,既是一种减法运算也是一种加法运算。所谓的减,并不只是简单的清理行政权力的数量,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认识并制约自身权责。所谓的加,针对的是政府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服务精神。权力清单上政府权力越清楚,其相应的责任也就越具体,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的事发生的也就越少,公众对政府也就越信任。 其次,权力清单严格界定权力。从多年不断的改革实践中不难发现, 政府手中的事项,尤其是审批事项,砍掉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后不久,政府将会以变相的形式重新设立,这种现象在基层行政部门尤为突出。权力清单制度通过晒家底明范围,明确了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楚的内容,确定政府职权和相应的责任。细化后的权力清单明确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行政主体有权也有责任去行使范围内的职权和职责。通过这种方式尽最大可能的降低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从源头和根本上控制行政权。
(三)对行政程序的控制文献综述
传统行政法注重用组织法来控制政府权力,针对事前和事后控权,而现代法治关注的是程序控权,主要通过设计完善可行的行政程序来合理规范行政权并有效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程序控权的一个好处就是通过公开权力行使的运作程序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以权利来约束权力。而一套可行的行政程序涉及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方式、方法、步骤、期限、法律效力等多项内容。行政机关是行政程序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行政程序一经设定,行政机关就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的设定来行使权力,违反程序势必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外部程序和行政内部程序,但不得不提的是一方面我国的行政外部程序具有抽象性,适用于不特定的行政主体,不能对不同的行政机关做出不同的行政程序要求,不能使程序规则有效制约每一个行政职权的运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运作有其内部程序,一般来说,这一内部程序是公众所不知悉的,例如行政审批,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往往会因自己单方面原因浪费相对人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相对人无从知晓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在办事效率低下的前提下,势必阻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一套完整的政府权力清单,不能仅仅局限于向社会公布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同时要公布具体的行使程序来固化行政权运行的各个环节,两者同时向社会公布才能发挥权力清单的最大功能。权力清单通过制约行政程序实现公平公正,是避免或者减少执法人员滥用、乱用行政职权的基本途径。
四、政府权力清单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的价值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相对应的,行政法主要调整的就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的职权越大,则相应的缩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霍布斯曾断言: “政府就是个力大无穷的神兽,尽管它是必需的但却又很可能对公民权利形成无法抗拒的威胁或无法承受的伤害”。 因此,就必须要防止政府权力过大,有效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