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其他两种情况都与病例资料有关,只是所采取的方式不同。总的来看,其实都是医疗机构为了逃避责任不愿意提供相关的病例资料或者提供被修改过的虚假的资料。但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病例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提供,患者的医疗知识水平毕竟有限,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提供全面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资料,患者一方又如何发现呢?如果发现不了,患者的利益又如何更好的维护呢?同时,病历资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范围比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少。
(二)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定》,所有的侵权责任要件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要件也不例外。而《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没有涉及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的规定,许多理论研究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作为实体法,既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举证作出规定,那么可以由一些程序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由于2002年最高院的《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应当继续适用。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来说,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证据规定》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高于《证据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既然删除了因果关系的举证制度,这也就也正是表明立法者对司法解释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否定 。
总之,从立法体系上来看,《证据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是矛盾的。按照规定,法律的效力等级显然是高于司法解释的,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因此往往导致法律总是被司法解释所架空。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三)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由于大多数患者医学知识不多,对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了解不足,将过高的期望放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身上,这些都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增大 。而由于医学的复杂与专业,许多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通常对专业的医学问题不甚了解,因此很难对案件事实有一个良好的判断。所以在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都会对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此来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作为医学外行的法官往往以鉴定作为断案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所以鉴定在医疗诉讼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过错要件还是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都会转化为鉴定方面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