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律师在场权的理论基础
1。2。1 无罪推定原则
该原则最开始是在 18 世纪由意大利的一位学者提出来的,他的名字叫做贝 拉利亚,他在自己的著作里就对这个原则进行了定义:“人人生而无罪,因而是 无须自己去证明的。”这里的无罪是一种法律上的无罪,国家要将人认定成为罪 犯就必须要有其切实的犯罪证据。没有经过法院进行质证宣判之前,这个人的社
[1] 李红琳。论律师在场权与侦查权的博弈与平衡[J]。法律经纬,2012(4):94-95。
[2] 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03。
[3] 方振华。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70-371。
[4] 潘金贵。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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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地位就还不是一个罪犯。不仅是没有真正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和实施了危害 行为没有被发现,还包括事实上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假如这些人没有被法 院判决为有罪的话,那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的话这些人都是无罪的,可是这种无 罪是不会排除掉自身的犯罪嫌疑的[5]。按照上面说的这个原则,如果刑侦机关没 有明确的证据来确定犯罪的人就是某个人的话,那么该人就是无罪的,在法律上 是享有应有权利的,并享有与追诉者进行法律程序对抗的权利,无论是追诉机关 或是个人都无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辩护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 说,律师在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证,是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进行 有效辩护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矫正国家与个人之间天然存在的力量不平衡的状态 的积极手段。如果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能够利 用辩护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保护其免于受到可能的刑讯逼供或 遭遇非法取证手段,另一方面赋予其权利使其能够与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机关的 追诉权博弈。
因此上述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为犯罪嫌疑人在侦讯时提供 了权利保障,同时也给律师在场权提供了理论的依据,这就显示出了司法制度的 法治还有民主化。
1。2。2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又被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最开始的时候出现在英美法系中, 这个原则有三个特点:有权利向法官还有法庭客观描述整个案件的情况,有权利 了解被指控的理由,有权对控告进行辩解[6]。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 过程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结果正义的实现,体现 了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和法律的程序价值。经过世界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我们就能 够看出,上述原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赋予犯罪嫌 疑人在某种程度上来和公权力进行对抗的权利。该原则在理论层面是能够划分为 程序性正当程序以及实质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指的是一种相应的控权方 法,也就是说实体法律问题全部是依赖相应的固定程序来处理的。实质性正当程 序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公平正义,假如面临不得不依据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或者是财产的情况,就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文献综述
[5]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6] 孙浩博。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在场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