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本违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深入研究根本违约的司法判定标准,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针对性地选取了50份有关根本违约的典型案件,通过文书的措辞以及判定根本违约的依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相关分析,得出了相关数据。为了更加直观地勾勒出我国司法实践判定根本违约的实际状况,特制作表1如下:
我国根本违约案件统计表(表1)
分析角度 具体分析
是否使用了“根本违约”概念 50起案件中使用了“根本违约”概念的案件有37起;
虽未使用“根本违约”概念,但使用了“严重违约”且法律依据为《合同法》94条的案件有11起。
是否因违约方有过错而判定根本违约 在50起案件中,全部均未涉及“主观状态”的“过错”原则。文书中出现了“实际损害”“严重损害”而判定根本违约的案件有4件。
是否仅使用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件中仅使用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判定为根本违约的案件有11起;论文网
案件中因质量、期限、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认定根本违约的案件有37起。
如图可知,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开始明确使用“根本违约”、“严重违约”概念;第二、在判定是否成立根本违约时,并未涉及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即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具有根本违约情形,即可判定为当事人根本违约;第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根本违约,基本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但由于该标准太过宽泛,赋予了法官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法定解除权,必须对适用根本违约的范围加以限制,因而必须厘清根本违约的具体判定标准,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同时,我国《合同法》第30条 也规定,当约定质量、期限作为合同的本质性条款时,违反该条款,即是根本违约。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那么学界又是如何基于理论层面界定“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呢?
三、根本违约的理论判定标准
根本违约制度虽是在《公约》中才正式确立的一种制度。但英美法系、以大陆法系,以及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条约也均对根本违约制度作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
(一)英国
早期的英国法在判定根本违约时采用的是“条款zhuyi”,即如果该当事人违反的是“条件”条款,即被认定为根本违约,而“担保”条款则反之 。后来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合同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合同中的条款也越来越复杂,当事人和法官已无法准确判断该条款是“条件”还是“担保”。于是,既非条件条款也非担保条款的中间条款便应运而生。此时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就看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的中间条款所造成的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即“结果zhuyi”。随着中间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英国法对于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也从早期的“条款zhuyi”向现在的“结果zhuyi”发展。
(二)美国
相较英国法而言,美国法律制度并未明确使用“根本违约”概念,而是采用了“重大违约”的概念 。只有当违约方构成重大违约时,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至于“重大违约”的判定标准,《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次)》第241条规定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以下几类:(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剥夺非违约方的预期可得合理利益达到了何种程度;(2)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弥补的;(3)有过失一方的行为能否在判定根本违约时予以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某一具体案件同时具备该3项几乎不可能,那么,在这3项中,哪项又是最为主要的判定标准呢?美国法院认为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期望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剥夺了 ,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非违约方无法获得该合同的预期可得合理利益时,即被认定为“重大违约”。可见美国法在判定根本违约时基本也是采用“结果zhu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