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国
德国法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时并未明确使用“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概念,但有类似于因根本违约致使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德国法明确规定,违约后果是认定非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要依据。当然,不同于英美法对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所采的“结果zhuyi”这一统一标准,德国法则是规定了根本违约的具体违约形态下的判定标准,这其中包括因合同一方的原因致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文献综述
(四)法国
法国法将根本违约制度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 1184 条 ,根据该法条规定,判定根本违约需要满足以下两点:(1)相对方有过错,即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必须至少是过错,这是判定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2)相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具有严重性。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法国法的特殊之处在于规定了违约方必须具有“过错”即在判定根本违约时必须考虑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如果违约方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违约,即使违反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法国法也不认定该违约方根本违约,该非违约方也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五)《公约》
《公约》第25 条 规定了根本违约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要依据。该法条指出,构成根本违约必须具备以下两点:(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剥夺了非违约方在合同中的预期可得合理利益,即“违约后果的严重性”;(2)违约方在与一个具有相同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在同样情况下可以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该违约后果,即“违约后果的可预测性”。
(六)我国
我国在《合同法》中虽未直接使用“根本违约”概念,但是,其已经蕴含了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即《合同法》第94条。这表明我国判定根本违约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但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标准太原则化,不利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的操作。这就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轨,因而需要我们对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真正意义上的在实践中便于操作的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国际条约对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均肯定了违约结果的严重性,即结果zhuyi这一标准。但是,《公约》采用的根本违约的标准有两点: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和违约后果的可预测性。我国《合同法》的制订大部分是受《公约》的影响,严格地采用了结果zhuyi,没有考虑当时人的主观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在判定根本违约时也没有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形?该规定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完善?这是我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另外,我国理论界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仅仅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也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那么,何为“合同的目的”?何为“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这也是我们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四、焦点问题一:仅以“结果zhuyi”作为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是否合理
从上述分析可知,根本违约的理论判定标准不外乎有两点,一是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即“结果zhuyi”;二是违约后果的可预测性。下面,笔者将对这两点进行详细地分析论述。
(一)违约后果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