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效婚姻制度概说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婚姻成立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应当符合或排除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形式要件是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① 陈曦。论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制[J]。前沿,2002,(5)。]①只有同时符合两者,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才能真正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婚姻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自由民如果在没有订立婚约之前就娶妻,那么婚姻将视为无效。[② 钱泳宏。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6,(1)。]②法学界通说认为,无效婚姻制度在欧洲中世纪寺院法时期兴起,当时的基督教奉行禁止离婚zhuyi,所以当时无效婚姻的判决被认为是无法忍受婚姻折磨的人逃脱婚姻枷锁的唯一方式。受禁止离婚zhuyi的影响,西方国家陆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及之后颁布的《德国民法典》都相继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③ 靳雨露。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J]。经济视野,2015,(1)。]③

我国古代是用礼和法来约束男女的婚姻行为,礼制方面有“六礼”来规定娶亲的程序,法制方面有律例明文规定,如《唐律疏议》中的“嫁娶违律”就是对违反封建礼法的婚姻的制裁。[④ 云剑。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9)。]④我国现代的无效婚姻制度发展滞后,落后于西方国家,1950年和1980年施行的两部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均未做出规定,直到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条例》才对婚姻无效做出规定,无效婚姻制度的雏形开始确立,但是规定相对简单,并不完善。[⑤ 蒋月,何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二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98-99。

]⑤目前施行的2001年《婚姻法》在“结婚”章节增设无效婚姻,正式将其确立为一项制度。

三、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与此同时, 《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的婚姻制度采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双轨制,这比单轨制更具优势,因为单轨制不区分情节轻重,对待违法婚姻一律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而且单轨制重视惩戒违法婚姻忽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符合制裁与保护兼重的国际惯例,也违背了婚姻法弱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双轨制将危害不同程度社会法益的法定事由进行区分,惩罚轻重得当,显得更为合理。此外,我国《婚姻法》第12条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做出规定。

四、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文献综述

(一)法定事由的缺陷

通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都存在着差异,受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甚至可能此国的无效婚姻是彼国的可撤销婚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两类婚姻的适用范围也在发生改变。从总体趋势上看,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在缩小,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表明了法律对不可能回复原状的身份事实的饶恕。[ 于东辉。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法学论坛,2007,(4)]我国《婚姻法》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下简称近亲婚)、未达法定婚龄(以下简称早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下简称疾病婚)这四种情形规定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仅规定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确实不妥。不难看出,我国的婚姻立法理念与西方国家相比依然是不成熟的,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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