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制度法定事由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范围的划分不合理,即无效婚姻范围过宽,可撤销婚姻范围太窄。《婚姻法》规定了如下4种无效情形:
1、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已经结了婚的人再和另外一个人结婚。重婚或许在一夫多妻制的封建社会是常见的,但是现代社会,婚姻是以夫妻间的情感为基础的,而人的感情是有限的,将一个人的感情复配到两个人身上,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合理的。重婚行为不仅是对合法配偶的背叛,也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秩序,严重侵犯社会公益。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近亲婚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缔结婚姻。近亲结婚被禁止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原因:1、近亲结婚有违道德伦理,是对世俗婚姻观念的一种冲击;2、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近亲产生的后代多有健康问题,不符合优生优育的政策。大多数国家早已禁止近亲结婚,“如《比利时民法典》赋予公民和检察机关请求近亲婚姻无效的权利。”[①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2002年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43-144。]①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存在近亲结婚的现象,有“亲上加亲”一说,世家大族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让流淌着同样血脉的不同姓氏的表兄妹、表姐弟进行婚配,已达到联合两家壮大势力的目的,如王献之与表妹郗道茂、诗人陆游与表妹都是近亲婚。由此可见,我国的近亲婚姻是封建时期的一种常态,主要表现为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如果实行一刀切地全部禁止,可能会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我国禁止近亲婚的主要原因是不希望生育身体先天残疾或者基因存在缺陷的下一代而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笔者提议,如果按照现有的医学技术,给自愿缔结婚姻的表兄弟姐妹进行绝育手术,只要不生育有疾病的下一代,这样既打消国家的顾虑,减少对社会公益的损害,又能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