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三)完善前置立法 7

结  语 8

参 考 文 献 9

致  谢 10

前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和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社会中生活中的价值。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网络的传播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快捷和便利的同时,却也增加了个人信息遭到非法窃取与利用的风险。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非法渠道大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使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甚至是人身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但至今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刑法作为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对此加以保护。论文网

一、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决定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的种种便捷的同时,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面临着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以致我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面临损害的威胁。据人民网报道,截至2015年11月18日,在补天平台收录的网站漏洞共有1410个,其中涉及网站1282个。这些漏洞的存在意味着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可能被泄露,其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量高达55。3亿条。这一数字揭示了一个事实:全国约6。5亿的中国网民中平均每位网民至少有8条以上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这确实令人震惊,但更可怕的是这些都是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我们并不知道那些涉及我们大量隐私的个人信息将流向哪里,被何人掌握。[赵丽。2015年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数据安全面临严重威胁[N]。《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30日。]2015年7月22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论坛上,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最新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报告(2015)》,该《报告》显示:仅在2015年中国网民就因个人信息泄露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经济损失约805亿元。

然而,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如此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思考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目前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仍未出台,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主要散落于单行法律规范之中。《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秘密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或者因为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但也只限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两个特殊主体,且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信息保护的规定,例如其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披露。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于追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对于公民健康医疗信息也做出了相应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也有商业银行对关于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

以上都是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必须对侵犯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加以规制,以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并不容乐观,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出售、非 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两个罪名做出了修改,以便更好地适应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文献综述

(二)是发挥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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