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即为刑法上的法益。所谓人的生活利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利益,第二层含义是指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并且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67页。]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将会极大地破坏人们的生活安宁性甚至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会使公民的生活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因此公民迫切地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其法益时,由于刑法的制裁手段具有严厉性与最后性要求刑法必须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以保护国民生活利益,从而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此外,这也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即部门法律的补充性所决定的。

(三)符合当前国际刑事立法趋势

    公民个人信息遭到大量窃取泄露的情况并非只有我国存在。据Verizon[ Verizon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本地电话公司、最大的无线通信公司,全世界最大的印刷黄页和在线黄页信息的提供商。]发布的《2015年度数据泄露调查报告》称:仅在2015年,全球61个国家共出现了79790起数据泄露事件。2015年1月俄罗斯约会网站Topface遭到入侵,约2000万访客的个人信息被盗取其中包括用户名和电子邮件地址。2015年2月,美国第二大医疗保险公司Anthem,遭黑客入侵8000万个人信息被盗,其中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社会保险码等涉及公民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和金华。 2015年全球数据安全事件盘点分析[EB]。中国产业信息网。 http://www。cnii。com。cn/technology/2016-01/04/content_167517 2016年1月4日。]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保护已成为普遍做法。

1。英美法系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

美国是较早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1995年6月美国政府就公布了《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原则》,表明了其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全面保护的态度。[ 郭瑜著。《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2012年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0页。]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英国隐私立法委员会早在1972年就开始关注政府以外的公司、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涉及公民隐私权问题的个人信息,并建议对其活动进行专门立法。1974年英国的《用户信贷法》仅对部分个人信息给予了保护,但保护范围极为有限。1984年英国通过了《资料保护法》并于1998年7月16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资料保护法》适用于自动和手工处理的个人信息并着重保护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敏感信息,扩大了其适用的范围,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个人资料保护专门法律当属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该部法律的理论基础是信息自决权理论和一般人格权理论,它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统一保护和规范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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