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责任分类。在出现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不忠诚情形出现后,协定中约定不“忠诚”一方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第二类是违约方在离婚诉讼中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类是违约方在离婚诉讼中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同样,有些夫妻在协定中约定如果出现不忠诚的事实,违约方自残,更有甚者约定自杀,此类协定因其约定内容超出了当事人双方可以意思自治的范围当然归于无效,在此毋须讨论。
4。以效果分类。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效果或者说追求的目的,通常具有两类,一类是为了婚姻继续维持而进行的预防或者弥补,最为典型的即是“空床费”,但由于其预防或者弥补婚姻破裂,这涉及当事人实际问题此处不做过多讨论,另一类是以放弃婚姻的形式表达对违约方的惩戒。此处即体现在时间方面所述,夫妻的忠诚协议并不一定就是会导致离婚情形的出现。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学理争议论文网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其所内含的本质义务来源于《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此外并无其他明确的法律条文。而因法律所调整而产生的争议目前学术界分为两派,一派持肯定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不仅符合婚姻法原则,且在签订双方当事人适格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即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派持否定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本身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夫妻双方对于此协议的签订是道德的范畴,应该交由道德去调整。在学术界,由于不同学者出发点以及角度的不同,导致结论的不统一,不同结论间的争议颇大。
1。身份协议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不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由法律所调整,其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体现的是一种近似于婚姻道德风俗的夫妻忠诚义务,故夫妻忠诚协议是身份协议。[ 何晓航、何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J]。法律适用,2012年03。]此种观点的支柱论述有如下三点:其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其二,夫妻忠诚协议生效的期间是以婚姻存续的期间,随婚姻关系产生而产生终止而终止。其三,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为夫妻双方互相负有指向为对方的忠诚义务。[ 孙书灵、高魁、潘龙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J]。民事审判_案例研究,2009(22)。]所以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所能包含的范畴,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而夫妻不忠诚行为应由婚姻道德调整,不为《婚姻法》调整。[ 宋豫、李建。夫妻忠诚协议的价值判断与效力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2。 附延缓条件
持此种观点学者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由法律所调整,其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协议部分是作为身份关系部分的违约责任而被约定的,夫妻忠诚协议本质应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协议,其约定的不忠诚婚姻的事由出现时,财产协议才会生效。而隋彭生教授则进一步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混合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给付。区分夫妻忠诚协议为身份关系部分与财产协议部分,一是,将身份关系部分理解成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二是,附延缓条件的财产协议部分,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隋彭生。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J]。法学杂志,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