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外效力不同。补充责任人对外承担第二顺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当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担责或者是所要赔偿的没有能力全都承担的情况下才履行给付义务,所以权利人应首先向直接责任人主张赔偿。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提出请求没有顺序限制,责任人对外也不可以此理由来拒绝承担责任。

(四)侵权补充责任与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责任人要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替代责任主要有监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和用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 35条),[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9。][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充责任和替代责任的相同之处在于:一是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是主体之间无共同过错,但两者也有区别:

1。主体之间关系不同。替代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如监护、代理、雇佣等关系。而补充责任中责任人之间则没有。

2。归责原则不同。替代责任是一种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替代责任人承担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而是为加害人直接承担替代责任。而侵权补充责任与替代责任不同,它是一种过错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以其过错范围为限。

3。责任承担后效力不同。替代责任分为可以追偿的替代责任和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如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后就不能得到追偿。雇佣关系中,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取决于致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如果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有追偿权,反之则没有。而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问题,《侵权责任法》最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不享有追偿权。文献综述

(五)侵权补充责任与补偿责任

补偿责任是指根据一定的事由,责任主体向受害人承担弥补损害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是以补偿财产义务为内容的。[ 黄龙。民事补偿责任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1。] 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此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充责任与补偿责任相同之处在于在主责任人没有能力力偿付时,由其他人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两个责任的区别是:

1。归责原则不一样,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补偿责任;补充责任则不适用这一原则,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补偿责任的产生首先要有损害事实,除此以外还要求责任人实施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两个条件都满足就是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责任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和主观是否具有过错不作要求;而补充责任符合了构成侵权行为的基本要件。

四、侵权补充责任之法律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补充责任主要有三种:一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是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是第40条规定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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