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发的问题: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网络用户身份如何确定。
(二)侵害名誉权
2015年5月26日,肯德基将三家公司的十个涉嫌造谣的微信账号告上法庭。涉案文章中表示,肯德基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健康。涉案文章造成肯德基的销售急剧下滑。三被告辩称,涉案文章为“转发”。涉案文章之前已经多次出现在网络上并广泛传播,且未对文章进行修改;其次,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对肯德基传言真假自身不能辨析,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此外,当得知文章内容虚假后,也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文章仅为网络传文,三被告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为转发,被告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的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判决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引发的问题:网络用户“转发”是否承担同等侵权责任,其法律规制如何。
(三)侵害其他人格权
在蔡继明诉百度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案中。原告发现网络用户在百度贴吧-蔡继明吧中,发表了侮辱性的图片和文字,并公布了自己的个人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百度贴吧规定任何用户发现帖子内容涉及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他人发信息申请删除侵权帖子,但未答复。随后,蔡继明起诉要求删除不当言论。百度公司收到请求后删除了侵权帖子。百度公司辩称:涉案的蔡继明吧,由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应由用户承担责任。百度对贴吧已履行义务。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不能因为出现涉嫌侵犯人格权的事实就推定其知道。而且其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不承担责任。而原告要求百度公司向其法院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蔡继明委托的律师函发出后,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其履行义务不及时,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引发的问题1、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法律规制,如何确定其责任承担。
三、类型化研究
(一)网络中侵害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产生于具体人格权之后,法律在规定了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之后,发现在具体的人人格权之中存在一个一般的概念,即为一般人格权。而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人格利益与人格权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对于某些没有形成权利的人格利益,需要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来保护。一般人格权侵权主要是侵害了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且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犯,被侵害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文献综述
笔者认为由于网络的放大效应和形式的多样性,现实生活中不重要的人格利益,在网络中容易受到侵犯。例如:自然人的声音等,在网络上极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人格权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应该扩大。但也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环境下的受到侵害的人格利益都能上升为人格权。[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苏州大学学报,2012(6)]通过一般人格权能够保护的人格权益,不需要再另行设置权利保护。对于有些权利,学者主张规定在具体人格权中,对具体人格权的范围进行扩大。但也有学者主张应规定在一般人格权中。法院对其判决也不同。例如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原告任某某认为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百度网络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有关保护其所谓的“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 “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规定,不规定在具体人格权中,可以由一般人格权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