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自由要求的提高,同性婚姻合乎法律的诉求也被提出。支持者认为婚姻是个人选择婚姻生活方式自由的体现,同性结合者与异性婚配者一样都有追求家庭生活的自由,不能因为性倾向不同而让他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这种自由,因此法律需要对同性婚姻缔结者关系给予法律确认,让他们能够自由的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
婚姻问题上所体现的自由不仅是生活方式的自由还包括个人伴侣选择的自由,不管是异性还是同性,不承认同性婚姻,无疑意味着选择同性作为生活伴侣的自由受到限制,是对同性恋者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从法理的观点来看,同性婚姻合法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我国台湾学者殷海光先生就曾经指出,自由的价值意义在于这是一项人权。人皆有之,人皆享之。而婚姻的自由显然也属于一项人类的基本权利,法律要做的不是对这种自由的横加干涉或是漠不关心,应当在保证人的意志的自由的前提下对他们的愿望,对这种稳定的关系予以一定的保护。[ 钱永祥。殷海光先生的民主观与民主的两个概念[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二) 同性婚姻立法必要性之平等原则
从权利的角度对同性婚姻正当性的论证立基于一种权利平等的法律观念。平等对待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要求,其观念的产生源于一种分配正义的理念,意为相同的人和事应做相同的对待。[ 亚里斯多德。尼克马克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2]用Perelman的话说就是:“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6]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平等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罗尔斯认为平等是正义原则的重要内容,德沃金更是将平等视为一种”至上的美德”。人们普遍相信:“如果享有实施与执行法律职能的机关能够使赋予平等权利同尊重这些权利相一致,那么一个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在通向消灭歧视的道路上就有了长足的发展。”[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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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层面而言,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权利,因而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享受到同样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律需要对同性缔结者关系给予法律确认,从而保障他们平等享有这些权利。在权利诉求上,同性结合者提出的是享有同性婚姻缔结权,他们认为婚姻缔结权是符合宪法的,是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因个人性倾向的不同而受到影响。
同性恋者意在说明,法律上的权利本来是赋予每一个人的,但是由于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实际上等于是剥夺了同性恋者的结婚权,使同性婚姻者无法享受与异性婚姻者相同的通过婚姻所带来的利益及国家所提供的福利,如社会所提供的保险、住房、税收、医疗等多方面的社会福利待遇。这种法律不承认的行为违反了平等对待原则,从而构成对同性结合者的歧视。
因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既是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这一法律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是源于社会现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