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

在,土地是农民最大利益所在,也是农民最大的保障。可以说,维护土地权益就是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问题。农村的土地政策与制度是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农村土地的生产剩余是广大农民的基论文网本保障,但长久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小作坊“――分散经营方式已经适应不了市场的需要。再加上城市化。工业化以及跨区域贸易的兴起等,这些对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是以规模化。信息化和市场化为主。在大环境的要求下,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和重大发展趋势。为了分散经营引发的高成本低产量低效率等问题,土地流转这一新的实践开始在全国各地自发性的展开,这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家庭制下的分散化及荒废的有效途径。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二是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重要保障,其中经济法尤为重要。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困境

20实际90年代农地流转实践开始于沿海开放的经济特区,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之后,城镇化的速度逐渐加快,中央政府开始鼓励农村土地流转,这些政策举措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加速扩大。尽管这些举措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导致了局部区域出现了不良影响。如某些地方过度依赖当地政府甚至国家的土地财政,使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户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某些严重的甚至激发了群体性事件,从大局上看,更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这些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而产生的问题,对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规范提出了紧迫要求。

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平稳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然而,由于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一片混乱。同时,不能合理合法正确的揭示出目标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的供需问题,导致需要资源的找不到有资源的。农村土地资源和市场需求水平的数据难以对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效的市场经济组织快速而便捷的获取农村土地产权,阻碍其后续经济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建设

目前,根据以往前人的调查数据及现阶段的报告显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1)相关程序制度不健全;(2)农村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清;(3)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农户缺乏积极性;(4)农村土地资源没有优化配置。我们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造成了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健全;(2)农户们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再加上多重因素,如没有法律保障等,对没有保障的经济效益没有安全感,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积极性;(3)政府权力过度介入,导致市场规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既是农村经济结构在面对现代化市场改革时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近几年来立法当局不断出台的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起到了规范。制约的作用。目前,政策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在政策保障下,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纷纷涌现,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不够健全,并且没有形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农地流转过程中,大量尖锐的问题暴露出来。完善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21世纪以来,已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要求还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起正式开始实施,这对于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来说是一件大事,从心理上鼓舞了农村土地原所有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在法律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依法拥有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部法律的颁布,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制化。这部法律当中某些相关的法律条款为此后的不只限于农村的土地流转实践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自2005年3月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又为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办法。

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土地流转制度。这些地区在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和启示,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土地所有权等法律问题的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三。农村土地流转对经济法的要求

土地是三农问题的焦点和核心,也一直是农村土地理论界学者关注的热点。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制度必须适应今天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形势。在我们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今天,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农村土地制度有相关的经济类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特殊的国情,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也较晚。因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农用地产权所有权不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导致土地流转的运行受阻,流转主体即农户的积极性减弱,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时对市场信息的获取成本过高等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借鉴西方的土地产权制度;(2)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产权,强化所有权职能,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3)建立信息交换平台,降低土地流转信息成本;(4)建立交易市场,消除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稳定土地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流转中的机会成本;(5)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建设和完善农业用地产权流转制度的法律

立法部门必须要明确农村土地所有者可以行使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物权法本条法律条款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具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人,因其与他人的土地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必需要接受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这就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和过程难以固定和有效执行。

(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其程序的立法工作

为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以及流转过程中程序立法的公正性,相关部门应该为此而建设开放式以关于农村土地流转“为主题的立法讨论空间,充分体现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无论是农户还是市场经济利益组织的利益,为日后进行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了立法决策的可行性。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维护粮食安全以及死守十八亩耕地“的基本农田制度,在经济快死发展的今天,经济形势变化快速,再加上人多地少的国情,土地流转提升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部门,尤其是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完善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程序的立法进度与执法力度。完善当前紧迫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事前审查程序机制,杜绝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其中,这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流转项目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农户们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在对违规农地流转项目操作行为进行后馈型监管的同时,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司法救济程序。

(三)建立并完善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强化其保护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必须完善农地流转的监督制度,建立独立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权力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农村土地流转的监察部门必须认真行使其监督检查的权利,对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到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农户利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同时,还要追究损害到土地流转主体利益的责任人,确保问责制度严格实施。其中,负责审计农村土地流转的部门要加大审查力度,对重大资产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的审查和合计。

四。结语

在以市场为前提的条件下,为满足现代农业要求的土地大范围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实现,要求各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个人。组织等,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依赖政府,试图用政府干预手段替代市场机制。培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现在有不少通过私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实现了很多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持续性扩大。但由于农村土地的稀缺性和市场供需决定价格,对于试图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商人来说,高效低成本的方法就是依据法律发布政府指导价,或者是政府直接定价方式,这样政府的干预具有合法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因为有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政府干预具有宪法基础,也具有经济法的法理基础,但是政府的这种干预是有限的,这也正说明政府不能替代市场,只是指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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