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执行欠缺力度,配套机制不完善

在加强社会制度建设上,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保证政策得到分毫不差的执行,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并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增强可操作性对于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为重要。而现实状况却是,依据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或用工人数的行为仅仅处以罚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时并没有相应处罚或远低于应纳保费。如此一来,用人单位则选择承担事故后的小额医疗费用而规避工伤保险。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政策间欠缺必要的配套与协调机制,加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系数,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也就无法实现有效覆盖。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完善途径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养老保险买单文献综述

新生代能够向城市的流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做出的贡献也不容小觑。他们有资格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分享到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此,中央和各地区政府应当在农民工必要的养老保险保障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对于返乡农民工,当地政府应为其做好妥善的记录,依据其在城市的工作情况和年限为其提供合理的补偿,这种经济补偿既是对农民工长期以来为城市建设做贡献的回报,体现人本主义思想,同时也为回乡养老的他们改善原有的养老待遇,为其回乡后的生活质量提供必要保障。 与此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安全管理机制,对农民工的账户实行实账管理,避免因部分农民工距离退休年龄尚有较长时间而发生的资金挪用、拖欠养老保险金额的现象,并加强配套措施完善,对于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或者将那么养老金用以弥补城镇职工欠账的行为予以严惩。如此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顾虑,同时益于财政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

(二)建立多方渠道管控,为农民工医疗保险托底

通过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将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是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部分企业因歧视农民工群体或迫于巨大的竞争压力而投机取巧,不为能够办理必须的社会保险的现象予以惩处。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和强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反规定逃避医疗保险办理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提高其违法成本。其次,放宽各地区关于城镇医疗保险的参保规定,尤其是放宽户籍限制。对于从事非规范性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他们以自费的方式参加城镇医保,依法享受城市医疗资源。最后,建立健全高效合理的结算制度,简化结算手续与流程,在城乡间、各地区间形成一套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相互联动即时结算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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