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班主任老师和同伴同学的反馈中还可以了解到,小洪的行为产生了偏差,在其母亲的教唆下开始学会骗人。对外,其母亲要求她否认亲家庭暴力的行为;然而,这样的欺骗行为对她而言已经是家常便饭。她欺骗老师、同学,更加欺骗其父母亲。此外,小洪曾因其母亲的暴力虐打,出现过两次离家出走的情况,最终由于饥饿而返回家中。但是由此我们可以假设,倘若家庭暴力依旧不间断,但小洪随着年龄的增长将逐渐增强自己的生存能力。一旦有一定的生存能力之后,小洪的离家出走就变得相当严重了。
七、应对方法,改善青少年虐待
(一)立法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管制青少年虐待
从立法上,可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因此,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二)建立防范青少年虐待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也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青少年虐待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
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青少年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青少年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使反对青少年虐待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青少年虐待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青少年虐待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文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青少年虐待的主要受害者——青少年进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并敢于文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暴力虐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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