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我国影视机构中缺乏复合型人才,传统的艺术人才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影视作品不单单是一个艺术家的艺术表现,而是应该借助科技的力量、传媒的平台来展示和保存一定的文化价值。我国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艺术人才如作家、画家、舞蹈家都是比比皆是,但一名影视制作者同时又要具备艺术人文气质就十分罕见了。影视作品是将主观客观化的结果,人才是影视创作环节的关键。
第五,编剧中心制的影视作品创作制度被演员中心制或是导演中心制所代替。在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编剧的创作是第一次创作,也是一部影视作品的灵魂所在,而演员、导演的演绎则是二次创作,把文字的剧本用身体动作、语言、表情等等可视化的方式来展现出来。然而,现在编剧的地位远比导演、演员的地位低,理所当然所分得的利益要少于那些出现在荧屏上的演员,编剧的稿酬制度并没有像演员的片酬飞涨,这就挫伤了编剧的原始创作的积极性。影视作品的出名,直接受益者是演员而不是编剧。文化产业是一个内容为王的产业,然而影视业的“内容”不是低俗文化娱乐大众的工具,而应该是文化与生活的交流的结晶,应该是用演绎的角度来揭示一定的生活感悟或是人生真谛,做到“真实的文化”。一个好的剧本是一部影视作品的灵魂,剧本的原创性和深刻程度的审查是我国影视业发展的一大死穴。
影响影视业的原创力的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国家宏观的影视文化管理体制。所谓文化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有关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和组织体系、政府管理文化的方式、政府与文化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合理规范文化单位之间与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之间关系所确定的制度、准则和机制。 一个国家的文化管理体制必须与它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充分考虑文化领域的意识形态特点,充分考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展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在遵循创作的文艺生产规律的同时也要遵循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现存的影视文化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不能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造成我国影视业缺乏竞争力和活力的最主要的原因,具体表现在:
第一、影视业管理体制管理方式陈旧。影视文化企业的运行性规则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制度、文化市场交易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影视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影视机构的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影视机构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 我国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层面上会减少精神垃圾进入影视文化市场,但不能从源头上达到监督和鼓励创新的目的,甚至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我国没有关于影视制作前影视作品的立意审核部门、影视制作过程中的监督部门。要检查一部影视作品是否具有创新亮点、能不能满足人们的日新月异的文化需求,必须要等到作品完成时即资源投入以后才实行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检查。市场准入在一定层面上业限制了一些非主流文化的题材的创作,要想提升一个国家的文化影响力和包容力,需要一个宽松的创作环境。
同时,影视市场没有一套明确的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出现了排斥新人的现象,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影视作品的市场管理缺乏层层推荐的程序,看似平等,谁都可以申报,实则名家大腕和新人新作很难在一个公平的起跑线上竞争。一个影视作品在央视上能否播出,只是几个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相互制衡的监督审查,民主性低,透明度差,择优面小,基本上剥夺了全国观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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