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城市社区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自上而下”式的政府推动,一些问题也随之扑面而来。
1.参与主体的不平衡。参与的主要是老人和青少年,中青年几乎不愿参与社区活动,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大都是那些离退休的公务员,老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老职工[ ]。公众参与的愿望较低,而且大部分居民对于社区参与的态度并不明确,参与积极性十分脆弱,一旦认真考虑自身利益和现实关系后,许多居民通常倾向于放弃社区参与。他们明显缺乏参与的热情。应该说是“政治冷漠”。人们通常认为“公众”就是指社区内的所有居民,其实这是片面的看法。实际上它也包括社区内相关的政府、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
2.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管理组织体系的建构不重视。有关部门没有开展领导、决策、实施、监督适度分离的政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居民等构成了社区建设的多元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工[ ]。目前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多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很多社区中它们既是领导者,又是决策者,还是执行实施者,这不仅不利于体现居民自治,也不利于社区管理组织的合理运作,公众参与不知从何下手。
3.居民参与主要针对的是具体的事物,如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而像一些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即政治参与),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太高,较少关注社区的有关政治的事务。并且对于公民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权利规定并没有涉及公民参与权利的具体内容、方式和途径。对参与社区治理的奖励与惩罚措施的规定也不明确,对于公民参与的权力的规定也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力没有明显规定。
4.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方式比较单一,参与的渠道也不多。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没有明显的主动权,并不是自己想去就能去的,主要是要受到社区管理委员会的邀请,其次是居民代表,普通居民通常是没有办法参加并参与决策的。还有居民代表大会的开展并不是具体规定的,通常是居委会觉得有必要或是有时间就会通知召开,并且召开的时间,怎样召开,讨论什么内容都是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来决定,我们普通居民没有渠道参与更不用说进行讨论了。
5.公众参与不深入。目前社区的活动主要依靠居委会来动员组织,由于居委会本身能力不足再加上资金短缺的可能,大量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与社区之间存在疏离状态,无法真正动员居民前来参与,无法满足居民的真正需要。所以,居民没有很好的渠道来参与社区活动。总的来说,居委会与其他企业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没有协调好各自的位置与关系。合作不具体、分工不明确导致效率低下。实质上可以说是一个再次调整与分配利益关系或权力的问题。
6.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不足之处,同时又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社区管理监督、协调及号召力不足的问题[ ]。在政府强大的行政推动作用之下,无法发挥社区自治功能,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受挫。
造成城市社区建设中公众参与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比较缓慢。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与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城市社区管理总体上还是依靠以往的行政命令方式,社区居委会不得不言听计从,出现“行政化”的倾向。因为居委会的经费是政府拨出管理的,人员是政府任命的,绩效是政府考核的。居民的选举只是形式化、走过场的。其次,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但现实中却呈现“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被政府行政化的居委会没有过多的实际权力、承担过多的指示和任务、得不到居民的支持、信任。最后“单位情结”根深蒂固。人们只想着依靠政府、单位组织的力量去办好集体事务,对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相对比较冷漠,居民之间防范心理比较严重。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待提高,社区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这样就导致公众在参与社区建设中往往会有后顾之忧。利益可以说是居民最关心的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公众是否参与社区建设。只有当社区居民感到社区与其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文护其利益时,他们才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并积极参与到社区事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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