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内城管属于国家公务员行列,不需要进行实际的执法工作,主要是布置和监督编外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而编外城管由于没有进行过系统正规的职业培训,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就难以向占道者,违规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的一些条目。只是就工作而工作,上头说不可以占道就不可以占道,面对商贩提出的问题,他们不能做到全面的解释。况且就凭这几条空乏的法规也不足以有力的支持编外城管的执法工作,国家到目前为止没有颁布一部关于《城管法》的法律,这就难以将城管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难以明确城管与民众之间的责任义务,也没有具体可落实的惩罚力度。罚还是不罚,都没有理据。编外城管的执法依据缺失,法律保障不足,这些都导致了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所在,城管与公众之间的愤慨所起,为民心所失之处。
(二) 编外城管人员的收入保障
编外城管的工资以岗位补贴加奖励(绩效奖)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绩效工资的组成是由编外城管以地方为单位组建,负责对破坏市容的违规者进行轻度惩罚,罚没收入按比例上缴财政,再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执法人员实行奖励。城管执法人员行使市容、市卫、工商、规划等多项权力职能,也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凡是城市其他行政部门管不了或不愿管的,就都给了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城管要完成这么多职能,就必然要有一支庞大的执法队伍,能够得到国家财政补贴一小部分正式编制的公务员城管,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化分歧越来越大的现状。现行政府机构的设置中,城管部门又不属于独立的政府编制,大部分真正进行执法工作的城管人员都为编外城管。编制内城管负责下达文件以及对于编外城管工作的监督,因此编外城管的经费来源就无法保障了。各个镇或街道层面的中队都自负盈亏,大部分经费来源是通过罚没款支撑的,其余有一点是靠各个镇或街道补贴。而区层面的大队的经费来源是以来各个镇或街道的中队的罚没款的按比例上缴,并没有其他的经费来源,而市局的经费来源也是靠每个区、县层面的大队的罚没款的上缴。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各区县大队俨然成了类似“行业协会”的组织,而各个镇或街道的中队向其支付会费。而这样的组织结构实际上就是“民营化”了,政府不管基层的罚没款情况,而只收取“会费”。因此养活这一支浩浩荡荡的编外执法队伍,特别是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就必然会迫使地方城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人员想方设法通过罚款去筹措经费,增加部门和个人收入,据了解,目前许多城市对基层城管人员的考核,往往由市级城管执法局和城市管理办公室联合进行。实行“一天一督查,一周一考核,一月一小结”的制度,考核结果与职级升迁、工资待遇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换而言之,执法的频率与处罚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了编外城管人员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实施暂扣强制措施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取得《暂扣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当事人的暂扣物品运回城管部门之后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暂扣物品时日不超过三十天,如果三十天之后当事人还未缴纳罚款,则视为放弃领取。编外城管在整治占道的执法过程中,有些商贩的谋生工具被没收之后没有来城管部门登记缴纳罚款领回自己的物品而是放弃不在理会。则编外城管就得不到任何绩效奖金,收入保障堪忧。当然这些工资都是编外城管的阳光工资,不排除一些编外城管为了谋私利而非法取得的不正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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