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非典爆发时,由于经验不足,技术也相对落后,我国政府延误了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由此引起了政府及公众对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深入思考。200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设置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公共危机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并且根据公共危机的不同类型,明确了对应的监管部门: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部负责;事故灾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监管;自然灾害由民政部,地震部等牵头管理,并且明确了地方政府负责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职责。2007年《中华人民政府公共危机事件应对法》开始施行,这意着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已初步形成体系。[3]
现存的公共危机管理模式虽然经过不断完善,在原先的基础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我们仍应该看到当下政府危机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缺陷,未能摆脱传统危机管理模式的束缚,机制的优化尚处于摸索期,由于公共危机本身具有复杂性,当前的公共危机管理模式显然难以满足应对各种类型的危机甚至危机演变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社会公众危机意识有待强化。譬如,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职业病的发生率连年上升,由职业中毒引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也逐渐增多。经过调查,发现工厂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防控设施,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十分薄弱,心存侥幸,导致此类事件频频发生。
(二)危机管理法制建设落后。关于危机管理,我国政府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化程式化的处理机制,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保障,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容易激化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导致权力与履行职责的程序不清晰,扩大了危机处理过程当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影响公共危机管理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从而错过危机管理的黄金时间。当然这归结于我国长期以来深受封建主义落后思想的荼毒,无法及时从人治在较短时间内过渡到法治。
(三)危机管理研究工作中科技攻关力量投入不够。2012年阳明滩大桥坍塌,面对公众质疑,哈尔滨市政府成立的调查小组只是浮于表面地归因于超载问题,却没有进行深入的科学性调查,随后许多专家学者自发进行调查研究,才发现桥梁本身的施工质量问题才是症结所在。显然,由于公共危机涉及的领域很广,政府作为决策者不可能对每一方面都了解,一些专业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危机因素只有在征询了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后,政府才可以此为依据制定应对方案。显然在危机管理研究领域科技力量投入不够,缺乏专业性人才,直接导致了政府危机管理工作的迟滞。[4]
(四)中央指挥系统和地方执行系统无法达成有机统一。地方执行系统接受中央指挥系统的领导,承担着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更新,执行和协调的职能,还要具体贯彻落实演练计划,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公共危机专业技能培训,参与公共危机处理计划的演练,并把情况反馈给上级。公共危机具有很强的涟漪效应,会辐射到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多个领域,依靠某一个部门或者单纯的几个部门是无法顺利度过危机的,必须拥有一个强有力的指挥系统,协同各个职能部门,各个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组织架构呈现出条块及部门分割、地区隔离的分裂化态势,政府内部也信奉各自为政的狭隘部门主义。有学者指出:“整个危机管理模式和运作过程主要以机构职能为中心,而不是以过程为中心来设定相应的职能和职责,根据所确定的岗位和职责进行组织结构优化。这导致信息和资源不能完全共享,部门、地区、上下级以及军地之间很容易出现相互扯皮和摩擦的现象。”[5]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