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的反腐机构都认为,要将公务员的权利置于阳光之下,阳光才是最好的反腐剂,因此,只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为了使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在人民和舆论的监督之下,做到绝对透明,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行政行为在阳光下行使的法律,如《政府阳光法案》和《信息披露法》自实施以来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政府公务员的隐私权达到了最小化而国民的知情权却达到了最大化,这也体现了外部监督的不可或缺性。美国在七十年代就已经意识到新闻媒体绝对是外部监督中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新闻界有权获取政府政府活动的相关信息,当然政府是绝对有义务去配合新闻界在这方面的工作的,同时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违法行为等问题绝不手软,一经曝光,必然会被大众所监督。信息时代发展到今天,网络已成为了另一强有力的监督媒介,微博、微信等网络软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公务员的不道德行为已经到了一种无处藏身的地步。

美国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监督这一手段发挥了最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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