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员制对于我国来讲还属于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制度不健全,相应法律法规缺失等。同时鉴于其自身特点,是对传统公务员制度的严重挑战。这些都制约着政府雇员制度在中国的推行。分析和解决这些制约政府雇员制度推行的问题,是进一步优化我国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高我国政府部门行政效率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2 政府雇员制的研究现状
1.3 选题的任务
本文主要根据我国政府雇员制的实践情况,结合我国学者对政府雇员制的研究结果,指出我国在政府雇员制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同时与公务员制度进行对比,进一步探讨政府雇员制在我国的实践意义。最后,综合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雇员制以及我国政府雇员制的实践提供一些必要的参考。
2 政府雇员制的相关概念
2.1 政府雇员及政府雇员制的内涵
政府雇员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美国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行政人员统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广义解释与字面意义相同;狭义上,政府雇员,即“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财经、法务、网络信息技术等高新专业人才,以及从事一些诸如文印、司机、内勤等技术含量较低的辅助性公务人员。”[1]在美国,政府雇员也特指“临时性合同雇员”。
在我国,由于这方面的制度相对缺乏,对政府雇员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定义。我国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政府雇员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地在推行政府雇员制的过程中对政府雇员的定义也存在较大差异。文献综述
其中,2002 年吉林省率先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其中指出“政府雇员市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2]还规定,政府雇员的职务可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随之,2003年,珠海出台《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政府雇员是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特殊要求,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3]与吉林不同,珠海将政府雇员职位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南京市于2004年开始实践政府雇员制,并出台相应《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南京将政府雇员成为特岗公务员,上办法规定:“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所指政府部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通过特别设置的岗位。特岗受聘人员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专事特定政府工作部门某项专业技术工作。”[4]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我国,对于政府雇员制的内涵学术界暂时还为有明确的界定,有学者认为“政府雇员制”是指“由纳税人出资金,委托政府在某一时期、某一特定项目中雇用急需人员,服务于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制。”[1]首先,政府雇员制是一种政府部门的人事管理机制;其次,借鉴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并引入了相关市场机制。鉴于这几方面,本文中定义政府雇员制为:是政府部门在特定时期或为特定职位,通过引入市场契约化人事管理机制,雇佣专业技术人员,来为政府部门服务的人事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