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型
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则主要依托网络行业的自律进行管理,尊重分级制度等。例如美国早于1997年宣布对互联网采取“不干预政策”,依托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进行干预,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管理。日本则是邀请ISP运营商和软件开发商及消费者组成自律性组织,并引入分级管理制度,此后政府退出组织,依托民间组织和行业自律加强网络管理;并与NEC共同开发过滤系统,防堵涉及犯罪、色情的网站,防止青少年与儿童接触不良内容。
(3)政府与行业共同管理型
介于两种网络社会治理模式之间的“共同调控”模式,则是由政府和行业协调,共同管理。法国于1999年就开始执行“共同调控”,以政府、网络开发商、服务商以及用户间协商为管理依据,成立互联网国家顾问委员会 。此外,法国政府还要求网络技术开发上和服务商向网民普及知识,网络开发商和服务商因此成了互联网监护会、互联网用户协会等行业协调机构。
2.3.2 中国网络社会治理模式的演进分析
我国的网络社会治理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在Web1.0时代,我国互联网处于初步发展状态,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线性治理模式。 在Web2.0时代,我国互联网的技术体系、普及程度和行业竞争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网络社会信息内容的海量与低质、信息使用的娱乐化与商品化、市场失序对于公共利益和网络秩序可能造成的种种风险,我国采取了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对网络社会进行治理。
(1)政府主导下的线性治理模式
在Web1.0时代,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线性治理模式。26在此阶段,由于技术上互联网行业依托于电信行业,信息内容的传播很大程度上隶属于大众传播业21,因此,我国政府采取的治理体制将互联网划分为信息产业和大众媒体两大类进行管理。文献综述
网络信息产业管理
我国于1994年开通全功能互联网,此前由科研机构自主自治的管理模式变更为以政府为主导的信息产业管理。在此阶段的网络信息产业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体系架构方面,经由政府主导,我国在1997年10月实现了四大骨干网络的互联互通,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的体系架构基本成型。1999年初,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中国电信联合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等单位共同策划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1999)、“企业上网工程”(2000年)和“家庭上网工程”(2001) 。
在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方面,我国在此阶段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该时期,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针对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则主要面向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有关内容服务管理问题。
网络媒体管理
我国政府通过管理和指导ICP实现对网络内容及网民行为的管理。在此阶段,ICP直接经营的门户网站和BBS被明确界定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网络媒体或社会化媒体。我国政府的互联网内容管制主要通过ICP对BBS、新闻信息服务和网络出版三个重点进行内容控制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