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管理职能及其存在的问题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指政府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统筹规划。就现阶段而言,在社会管理层面,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有以下四点:
首先,未能对社会分配进行有效管理,尚未创建公平有序的社会再分配制度。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仍然有差异明显的情况并且形式相当严酷。地方政府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手段,缩小地区及城乡发展差距、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社会财富仍然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里,社会公平的实现任重而道远。
其次,社会保障体制创建不到位,覆盖规模较小,仍然有很多人未进入到社会保障的领域内,未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做到城乡衔接,城乡福利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第三,地方各级政府应对突然性事故的统筹能力不足,缺乏公共危机处理技能。2003年的SARS、2008年的南方特大雪灾以及2015年的长江游轮倾覆事件、天津塘沽爆炸事件等暴露了各级地方政府快速有效面对突发性事故的统筹能力不足。面对事故、自然灾害
能发生的险情及早做出反应,能够做到“未雨绸缪”。同时,地方政府未能针对危急事件对民众进行危机的自救技能教育,提升民众的自救技能,从而提高处理公共危机的本领。
最后,公共决策历程和社会管理的开放程度不够,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公众对于社会管理尤其是公共决策过程缺乏了解,公众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缺席”,使得其不能有效行使权利。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公共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实行定期的政务公开,加强公共决策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实现各部门、各阶层良性互动。
(三)市场监管职能及其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运用系统的市场管理的政策,对市场买卖行为及各类市场的监管,以维持市场秩序,确保市场运转通顺及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对企业正当权益进行维护的职能。在市场监管方面,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第一,尚未制定出一套齐全配套、操作性强且详细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贸易和竞争。市场监管法制化建设程度不够,未能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管理,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应当以法律规范为指导,法律规范对市场监督有重要的影响。第二,市场自我调节拥有自发、盲目和滞后的问题,意味着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但是政府部门未能在法律准则、指标体系的允许范围内,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审查和检测,示意、引导、督促有偏离准则倾向或已经开始发生偏离的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或及时进行纠正,使非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假货、残次品在市场流通,交易欺诈行为仍然猖獗。第三,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有些未能防止和阻拦的不法举止,市场管理者要对其实行调查,对于属实的案件,应该给以严厉的处置,以强制更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加以弥补。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针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