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中国上海”,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板块,选择“政府规章”区域,在检索栏中输入 “女职工”,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选择“政策”板块里的“法律法规”区域,在搜索栏里输入“女职工”,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在政策里的“地方信息”选择上海地区,在检索栏中输入“生育保险”,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
(二)文献研究
在文献数据库,高级检索中输入“主题=女职工,并且,主题=生育期,并且,题名=劳动权益”,进行检索。
在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方式一:在高级检索中输入“主题=女职工,并且,主题=劳动权益”进行检索。方式二:在高级检索中输入“主题=生育保险,并且,主题=生育津贴”进行检索。方式三:在高级检索中输入“主题=生育保险,并且,主题=生育医疗费用”进行检索。方式四:在高级检索中输入“主题=同义词扩展(女职工),并且,主题=同义词扩展(权益)”进行检索。
所有文献及硕士毕业论文年限都集中在近五年里,只有少数是2010年以前的文献。
(三)问卷调查
本论文所设计的调查问卷,通过浏览生育保险的专业问卷,了解了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内容后。形成有关生育保险调查问卷的基本框架,结合本论文所需数据设计问题,得到最终的调查问卷。问卷调查是用“问卷星”网络平台生成的。通过“微信”通信软件进行分发。
问卷调查在2017。4。1-2017。4。15进行。采用方便样本,将问卷分发给认识的已经是母亲的女职工,或分发给朋友借助他们的人脉来完成问卷调查。样本量设定在110份。因为是在网络平台发放,被调查人填好问卷后就自动收回问卷。问卷数据分析是用Excel分析整理的。
本次论文,主要是集中研究上海市女职工生育期的权益。
三、研究结果
(一)政策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当日修正后实施生效,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该法站在女职工所有权益的角度上,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做了笼统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18日实施生效,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时身体无法承受原工作,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可减轻她的工作量或者安排她身体允许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不得延长同时也不能安排夜班,女职工还应在工作时间得到休息时间。而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的时间也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规定了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八条规定了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用,对于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没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津贴按照她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第九条中规定了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时间不得延长和不能安排夜班,同时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女职工多一个孩子,则哺乳时间延长一小时。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