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与基本运作模式
以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全额清偿为分类基础,可分为:简单融资租赁,经营性融资租赁。
2.1 简单融资租赁
2.1.1 简单融资租赁的含义
  简单融资租赁形式既是融资租赁产生之初所采取的形态,又是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后,被当做一种与发展之后才出现的经营租赁的对应形式。
  简单融资租赁形式的典型特征是全额清偿性,除此特征外,对简单融资租赁租赁形式的理解,可直接使用关于融资租赁的一般意义。该形式的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与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结构一致。
2.1.2 简单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与运作模式
  (1)全额清偿性
  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中,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垫付的资金,要从选定设备的承租人那里通过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不仅如此,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不仅包括了相当于本金性质的出租人的垫付资金,还要包括出租人垫付资金所应承担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及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的投资回报。这也就是全额清偿的具体体现。
  (2)承租人承担租赁资产的风险
  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下,无论租赁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市场发生了什么变化,经营状况如何,承租人都要按期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不可拖延也不可擅自缺缴部分租金。这都是由于全额清偿性决定的。承租人实际上,承担着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投资资本的风险。
  (3)期末对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出租人必须自动或以象征性价格转让承租人
  融资租赁从头到尾都涉及到租赁物的出租、使用权问题,那么,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租期结束后,租赁物件的残值归属和所有权问题。由于简单融资租赁具有的全额清偿性,那么租赁期到期结束时,对于出租人而言,无论租赁设备是否还有使用价值,他已经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了他所垫付的全部租赁物价值的全部资金,并通过租赁利率实现了他对于租赁物购买资金的回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赁设备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可以进一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则这部分使用价值就都由承租人无偿的获得,继续无偿的使用这部分资产或者将这部分残值转卖已收取利益。所以,在最后租期到期结束时,出租人只能以象征性价格或无偿的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交给承租人。
  (4)均等付租
  租金支付的方式之一,即出租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租期和支付周期来擅自确定每期租赁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让承租人完全按照出租人的规定来支付,完全不考虑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否能与此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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