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至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贸易造成了一定的波动。2007年至2008年9月,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影响范围主要是在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领域,而没有扩散到对外投资贸易活动,对我国经济的波动表现在人民币升值、利率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等方面。2008年9月至2009年,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国家在贸易投资中对我国经济发展进行了不小的冲击,极大影响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如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出口贸易。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表明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兴起,在当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大浪潮中,自由贸易与国家利益的冲突有可能在某些领域碰撞激化,影响世界贸易和投资市场自由化。
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
(一)贸易保护的目的及手段多样化
对比传统的贸易保护,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更加多元化、目的趋于多样化。主要形式表现为更加侧重非关税壁垒,利用“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依靠区域经济集团化,排斥、歧视其他成员方,从而达到保护自己贸易的目的。在具体实施手段上,欧美等国家通常会采取立法或者行政干预的方式实施贸易保护。如2009年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综合拨款案727条款,这就是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典型做法,妨碍了中美贸易的正常有序开展,打破了禽肉贸易的平衡发展,损害了中国禽肉业界的正当合法权益,更是严重违反了WTO贸易规则。
(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体现是在GATT和WTO贸易自由化背景的掩盖下进行贸易保护,因为WTO有关协议对各成员方的关税税率有着严格的规定,各国经济存在差异,保护本国经济难度加大,毫无顾忌地采取一些明显的非关税措施也不可取。因而,采用非关税措施既要最为隐蔽,又要保护程度最高,那么最优选择就是其中“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反倾销措施”,保护作用也针对性更高、更直接、更有效。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因为其自身在保护环境和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优势,以新贸易保护主义在环保和技术领域制定更高的标准,并借此打压发展中国家利用低廉劳动力的优势,提高商品出口竞争力,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
(三)保护行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新贸易保护主义所依据的WTO体制下的TBT和SPS等内容中,标准体系繁杂、苛严,而且随着贸易发展的不断变化,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灵活运用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与此同时,各国政府掌握着确定反倾销、反补贴及制定技术壁垒标准的主动权,积极借助国际贸易协议和国际贸易规则中对本国有利的条款,对外国进口的商品采取一些特殊限制措施,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层面上加之WTO对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的程序较复杂、周期较长。凡此种种,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操作WTO贸易保护体系措施十分便利。新型贸易保护手段表现出针对性、隐蔽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为文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在环保方面要求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并且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没有统一的规定,故此,新贸易保护主义取得了更加显著的保护效果,进一步激化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经贸矛盾。
(四)名义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即贸易政策不断法律化、制度化,贸易保护不断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一些成员方很容易从GATT/WTO的例外条款及其他条款中寻找法律上的支持,利用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贸易保护,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作为公开合法的依据。WTO规定许可范围内的贸易救济措施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各国为此出台法律法规,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获得国内外合法认可,形成WTO贸易保护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有形式。因此,间接采取规避WTO各种保护措施,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常态[ ]。因此,在遵循WTO规则的同时,要求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保护本国贸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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