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立法模式的选择    14
5.2优先股一般规则    14
5.3关于优先股股息的特别规定    15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1 引言
优先股是众多股份类型中的其中之一,是相对于普通股推行出来的,在地位上普通股和优先股并没有高下之分,而优先股的主要特点主要反映在优先股的持有者在获得单位、企业的红利与分发剩余财富的时候可以相对于普通股优先作出选择,不过债权是更为优先的。绝大部分的国家他们的股份公司在推出普通股的同时会一并推出优先股。不过我国从1978年开始到现在,企业以及公司在对股权配置革新的进程里都很少出现优先股。改革的“十二五”计划已经将探讨确立优先股制度这一内容放入计划中,在2013年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的会议中,也曾提及探讨并开发优先股是交易所的重要任务。在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开始施行以来,优先股的试点正式在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展开,以银行为代表的一些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投身于优先股发行的工作。
欧洲的一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按照公司自己在融资方面的需求或是投资人的偏好创作出各种各样的股票。当然设计出来的这些股票能够在盈余配置、转换权等方面作出区分。公司的有关条例中应该详细的说明不同股份对应的义务与权利,不过公司法也并没有作出硬性要求。英美法系中的国家通常是以美国为标志的,他们通常情况下是划定优先股享有的权利和有关约束文件,涵盖了公司章程等在内,这一类文件总的概括起来叫做优先股合同。研发各种不同的股份最初的理由是由于顾及到每当公司的利益与剩余财富不够让全部股东的分发要求得到满足时,获取补偿的顺序位于前面的股东可以获得商议好的财产数量,那么顺序在后的股东可能就得不到钱款。因此清偿顺序的先后就决定了面临潜在威胁的大小与使用权利效力的回收程度。   
尽管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是具有优先性的,这却并不代表背离了“一 股一表决权”的原则。由于绝大部分的情形里,优先股都是不具有表决权的,我们就可以认为,优先股股东将自己在运营方面的表决权替换成了自己在获取公司收益方面的优先选择权。  
因为表决权数量不够这一问题也导致了优先股股东长期位于不利地位。股票利息分发请求权利与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利在股东的利益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前一项可以使得股东经济方面的要求得到解决,后一项则可以帮助股东操控公司运营阶层的有关人员,然而两者必须要建立在股东表决权的基础上。各个股东利用表决权的方式可以进行权利的使用,利用法律手段体现出股东的意图,股东大会的召开也就是让全部的股东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些想法按照资本多数的规则进一步演变成为公司的经营决策。除此以外,另外一些牵涉到股东利益的有关事项,譬如公司兼并、解散等情况的处理也要经过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允许。
然而由于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的意志不能通过表决这一进程得以表达,无法干预公司的运营方案。而普通股股东就可以利用这一表决体制推选出董事,影响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如若两者出现了利益上的矛盾,那么优先股股东必定就会处于劣势。
我们从A股市场的角度来理解,推出优先股是很有必要的。通常人们就认为优先股能够对股东的利益有一个保障作用,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优先股不具备表决权,所以使得股东们在很大程度上会变成公司利益获得者里受损害的对象。因此公司法对优先股股东利益必须要采取保护措施,从而让投资者的热情不易退却,这也对资本市场的平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让优先股制度可以良性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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